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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競業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0 16:00:45

『壹』 在公司簽訂了這個坑人的保密協議,里邊還有競業限制條款,大家看看全部是霸王條款,都是保公司利益.咋辦

簡單的說,公司要求員工保密和競業限制的,必須要單獨支付費用,沒有單獨支付費用的,員工可不受這些條款的限制。

『貳』 競業協議上寫明了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的協議有效嗎

無效。因為,這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霸王條款,不是勞動者的真實表示,協議違反法內律容的規定。所以,協議無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紂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叄』 合同的霸王條約

首先,你所說的霸王條款在法律上是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為了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如果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以及免除自身義務的條款是無效的;
其次, 這是個競業禁止的條款,如果你接觸不到涉及商業秘密層的話這條就可以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九條予以撤銷;
再次,如果你的職務工作涉及到公司商業秘密的話公司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脫秘期的,但是不可能無限制,也就是說不可能不讓你在脫秘後在同行業工作,法條依據是《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的顯失公平;
最後,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前置的,你可以在仲裁請求中提出,於理勞動局應該支持。
(天)

『肆』 關於競業限制的合同

要看你簽的競業合同裡面有無「競業保證金」的條款,

就是你在和公司簽競內業合同時,

公司要和你商容談,要求你在公司要求的時限內不得

到競爭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會在此期限內每月支付給你

一定數量的競業保證金,具體金額需要面談商定,

如果合同里沒有此條款,則視為無效。

這是新勞動法解讀培訓時我學到的,

專門針對競業霸王條款的新內容,

是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

『伍』 公司讓我簽競業協議,我不簽,就讓我自動離職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數額,北京規定20~60%,上海規定20~50%,高法意見是30%,具體可參照相關司法建議。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實際上,競業禁止協議的執行情況,企業也很難追查,競業禁止協議的實際執行情況並不好,建議不必太糾結。
關於崗位的調動,可和公司進行協商。公司採取手段逼迫員工離職,員工也可以採取手段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雙輸的局面。
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陸』 請問,公司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嗎

由於你已經履行了協議,所以你可以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協議,支付補償金義務。

『柒』 上海聯合汽車電子的競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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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騰訊幾乎覆蓋全互聯網的「競業協議」是真的嗎

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規定企業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設立競業限制。而網曝的競業限制條款的范圍為即時通訊、無線增值業務和互聯網增值業務、網游開發、運營三部分,這幾乎完全涵蓋了互聯網的所有經營領域。前述合同如果真的是騰訊公司制定的,其員工將非常悲催:幾乎所有與互聯網有關的就業和創業權利都被剝奪殆盡,不論這個就業和創業的范圍是不是你原來工作涉及的范圍。互聯網促進了知識的傳播,給了人們更多自由,但某些從事互聯網企業卻在如此明目張膽的侵害員工的自由,這不能不說是一個莫大的諷刺。同時,如果一個企業的合同約定超越了合理限度,就存在一個合法性的問題,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享有平等就業權和就業選擇權,而《憲法》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勞動的權利。雖然網曝合同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公司方面的利益,但卻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合同另一方——企業的員工的在從公司離職後選擇新僱主的正當權利和員工勞動權。筆者個人認為,網曝的協議把競業限制的范圍規定的過大,顯然超出了正當的保護商業秘密的需求,侵犯了企業員工享有的法定的正當權利,因此,屬於無效規定。不付競業限制補償,違反《勞動合同法》。網曝的合同在競業限制范圍的約定上范圍如此之廣,要求員工做的很多很多,但在給予員工競業限制補償問題上卻又出奇的小氣,其規定的唯一補償方式——公司的股票期權補償——屬於明顯違法的補償方式。這個補償方式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支付時間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方式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競業限制補償應該是在員工在終結與公司勞動合同後,公司對員工進行的補償,但網曝的合同中規定的多數補償金卻是勞動合同解除前就已經支付給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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