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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適用

發布時間: 2020-12-20 16:13:19

1. 高空拋物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什麼原則

高空拋物復適用《侵權責任法》制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和侵權責任法35條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的過錯責任。

(2)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擴展閱讀:

雇員受害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例外。

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也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和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採取不同的途徑。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時,如僱主或用人單位無過錯,則只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僱主或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應當向僱主(用人單位)與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具有選擇權,即雇員可以向僱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單位或第三人和僱主(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北京法院網-《侵權責任法》第35條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3. 如何理解《最高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復

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回題的通知》第四答條的答復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從立法解釋上來說,一般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改變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死亡賠償金、殘廢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系,原來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並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現在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吸收了。為此,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這就使有被扶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

4. 對於《侵權責任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特別法優先適用中的特別法是指什麼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涉及一般侵權責任法與特殊侵權責任法的關系問題。我國的一般內侵權責任法是指《侵權容責任法》,特殊侵權責任法是指其他法律中的侵權責任法規。此條文解決的是與其他法律規定沖突時的適用的問題。根據本條文的表述,對於其他涉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來說,本法屬於一般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則屬於特別法。

5. 侵權責任法 適用 時間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容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6. 關於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作為對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救治的醫務人員在對患者診療時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的規定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條例第五章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可見條例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這項司法解釋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能產生等同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效果。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適用哪些醫療機構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侵權責任法》適用於國內所有醫療機構。以下是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機構損害責任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 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 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 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 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 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 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8.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歸責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與之對應,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 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 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 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 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 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 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 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 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 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 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 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 極易構成侵權責任, 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 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 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 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 屬於妨害證明行為, 是惡意的直接體現, 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 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 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 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對方追償, 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
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 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 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 依據實際情況, 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 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 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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