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
㈠ 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還有判幾年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區別就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麼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採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於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所以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麼是「合同」,那麼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㈡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1、概念和內容: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2、侵犯客體不同
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
3、犯罪對象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貸款;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主體不同
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5、發生的場合不同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2)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法律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合同詐騙罪法律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㈢ 合同詐騙罪和經濟詐騙罪,哪個罪行更嚴重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比較,應當彼此相當,屬於一般與個別的關系。
合同詐騙罪,是內指以非法容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和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1、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法律沒有做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虛構單位或冒充其他單位實施合同詐騙時,以個人合同詐騙罪論,相應刑罰和賠償責任由個人來承擔。
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該單位也構成合同詐騙罪,相應的刑法和賠償責任由單位和相關個人共同承擔。所以區分合同詐騙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對於犯罪刑罰輕重和被害人損失的彌補都大有不同。
2、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並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種非他佔有的主觀故意始終存在。
如果簽訂合同之初具有非他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而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打消了非法佔有的主觀念頭,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簽訂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3、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詐騙方式五花八門,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其他詐騙方式。就貴之步實際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為而言,簽訂合同而不履行,收受佔有對方財物的數額巨大。
結合前後多次合同行為、公司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如果能夠判定他對多個交易對象的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4、非法佔有了較大數額的財物,對於「較大數額」的法律規定,個人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萬元至20萬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詐騙罪是沒有區別的。
(4)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擴展閱讀:
案例:實施合同詐騙覃某退贓又領刑
河池市金城江區無業遊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礦窿為由邀請劉某參與投資,之後將劉某「投資款」30萬元揮霍一空。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該案,被告人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覃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劉某。當得知劉某有意要做礦生意後,便將劉某帶到廣西南丹縣某礦業公司管轄的「610」礦窿進行「實地考察」,謊稱其有關系承包該礦窿,並煞有其事地動員劉某參與投資經營,所得利潤由雙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計的劉某在覃某多次鼓動下,於2013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合同協議書,並於次日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農村信用社將款項30萬元轉到了覃某賬上。覃某收到劉某支付的30萬元資金後,竟玩起了「人間蒸發」,僅一年時間就將該款揮霍一空。
劉某在得知實情後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覃某迫於壓力主動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將20萬元現金退賠給劉某,剩餘款項10萬元定於2015年6月30日前退賠完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
鑒於案發後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