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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0 17:27:08

㈠ 健康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以及主體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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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是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的,嚴格來說,客戶在購買保險時填寫的保險單。保險公司簽發的列印裝訂好的保險單、車站旅遊景點等保險中介機構出具的簡易保險憑證、通過網上保險超市購買的保險卡以及保險公司對所簽發保險單所做的各種修訂文本都屬於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參與訂立保險合同、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享有權利的人。理論上講健康保險合同主體應包括當事人,即保險人與投保人;關系人,即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輔助人,即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

㈡ 生病以後買的健康險合同已經生效了 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生效期間,如果發生了保版險合同中約定的賠付疾病權的情況,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義務,進行理賠。
如果保險公司故意刁難或者拒絕理賠,投保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之規定,以及自己住院病案,醫生的診斷證明,用葯明細,醫療費單據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㈢ 健康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您好!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投保人的義務包括:
1、繳納保費的義務。
2、如實告知的版義務。投保權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被保險人有義務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㈣ 健康保險的合同條款與壽險合同一樣么

健康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與壽險合同基本相同,如寬限期條款、復效條款、不可抗辯條款等;有些條款與壽險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如續保條款;還有一些條款為健康保險合同特有,包括體格檢查條款、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屍體解剖條款、法律行為條款、既往症除外條款、共保條款等。詳情以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㈤ 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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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標的專是指保險合同所要保障屬的對象。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確切地說,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態。如果被保險人因為精病等原因導致身體處於非健康狀態,將會使醫療費用增加、收入減少,有的甚至會因疾病損失勞動能力,甚至死亡,這就需要通過保險的方式得到經濟補償。因此,健康保險所保障的就是被保險人身體的健康狀態,確保被保險人在非健康狀態時藉助保險補償金使疾病得到治療,及時恢復健康。當然,不同的講課保險合同會有不同的保障內容。

㈥ 什麼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您好!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在健康保險中,常見的幾項特殊條款有: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㈦ 什麼是健康保險合同

健康保來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源一種,它以被保險人的疾病及其所致的殘疾、死亡為保險事故,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嚴格來說,客戶在購買保險時填寫的投保單、承保後簽發的保險單、保險憑證,通過網上購買的保險卡以及保險公司對所簽發保險單所做的各種修訂文本(批單)都屬於保險合同。

㈧ 健康保險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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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內容以條版款的形式出現,可權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9條規定保險合同必備的條款有11項,分別是: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方式;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方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一個完整的健康保險合同必須包含以上11個方面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險人提供並體現在投保單中,為避免法律糾紛,必須明確記錄。

除法定條款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健康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如投保范圍、如實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金申請等等條款。

㈨ 什麼是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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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規定,在保險合同中有專門的責任條款,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是健康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也是不同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區別體現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前後,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項目。一般而言,健康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三個要素:一是被保險的風險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二是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三是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保險責任,主要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和除外責任。

㈩ 健康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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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版險合同中,對投保人的權定義如下:

投保人,也即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費義務的人。通俗地講,即負責繳納保費的那個“購買者”投保人可以為自己投保、也可以為他人投保。

作為投保人應該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某人為自己或家庭成員購買個人健康保險,企業為其職工購買團體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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