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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德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20 18:12:24

Ⅰ 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和嚴格責任侵權的區別與聯系

【出處】《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一)構造不同:「知」、「欲」上的差異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實質性二分的理由之一,首先在於侵權故意與侵權過失二者的內部構造不同。就內部構造而言,可從「知」和「欲」兩點來界分故意和過失。在故意,行為人「明知」、「預見」或「確信」損害結果或危險性會或基本上會發生;且對結果「欲求」、「默許」、或「接受」。如梅迪庫斯曾指出,故意系指明知(Wissen)並想要(Wol-len)發生依法定構成要件(Tatbestand)為決定性的事態。[2]150英美法上的界定亦相仿。而在(一般)過失,當它作為主觀心理狀態時,意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或危險無認識也不欲求且不希望發生。這種構造上的不同,是二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差異;同時,也構成其他方面重要區別的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過失。筆者認為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認識到損害或危險的可能(非必定)發生,或有意不去了解(willful blindness);同時,行為人也不希望結果發生。由此可明了,重大過失為何在法律上常與故意同等處理,因為它在認識因素上與故意同,而民法更重視對不當行為的防範(而非對意志的懲罰)(關於重大過失的界定與性質,參見葉名怡:《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頁及以下。)。

(二)性質有別: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

在侵權法的語境下,過失越來越有所謂的「客觀化」的傾向。所謂過失客觀化,指的是在概念界定上、而不僅僅是在判斷標准上,將過失等同於一種違反法定義務或注意義務、從而偏離一般理性人標準的(侵權)行為。英美法上negligence,其主要含義之一指的就是這種「過失侵權形式」,而非主觀心態上的疏忽大意。另外,法國法也基本走向了過失客觀化的道路。[3]302

這種過失客觀化的傾向很多時候甚至被稱作「過錯的客觀化」,對應的詞語是相對於「主觀過錯」的「客觀過錯」(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張民安著《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相關部分。)。但始終要注意的是:當說到過錯之客觀化時,這里的過錯只能指「過失」,而不可能涵蓋「故意」。因為任何一個激進的「過錯客觀論」的支持者都無法將故意界定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在判斷標准上,過失有一般理性人的標准,故意則沒有,也不可能有。歸根結底,主客觀性的差異還是來源於二者基本構造的不同。

(三)特徵各異:可避免性與可預防性上的差異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的構造不同,性質也有差異,因而,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與否即可預防和避免性也完全不同。在過失侵權,誠然,存在若干提高注意程度、加強預防措施便能有效減少事故發生的情形;但是必須承認,對於由於天生駑鈍而反應慢,或粗心大意、性情急躁或愚笨而導致的過失侵權,實際上是無法通過後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正是在此意義上,這種侵權的發生的確是一種「命中註定的悲劇」。另外,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提高預防措施還涉及到成本的支出是否有效率、是否值得的問題。簡言之,過失侵權的可預防和避免性是較有限的。

但故意侵權可以說完全兩樣。故意侵權是一種「計劃」行為。既有認識要素,又有意志因素。除了極其罕見的「不可遏制的沖動」所致故意侵權外,故意侵權行為的發生與否,完全操之在己(行為人)。因此,從純粹技術意義上說,故意侵權的可避免性、可預防性是很高的。過失侵權在可避免、可預防性上的這種差異,也為二者救濟制度設計的不同提供了理論依據。

(四)有責性的差異:明顯的道德可責難性vs.逐漸發展的道德無涉性

「勿害他人」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侵權法中,此黃金法則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公平正義思想是首要的價值目標,而效用或效率(efficiency)雖然也是侵權法的價值目標之一,但「必須在道德正當的框架之內尋求;因此,我們必須問、並首先就要問,在施加侵權責任時什麼樣的目標是道德可欲的、正當的」。[4]74

過失侵權,由於日益客觀化的傾向,其道德可責性也越來越弱。一個人只要沒有達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哪怕他完全是因為天生性急、笨拙或反應遲鈍的原因,他也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正是在此意義上,Honoré說,「盡管名義上該責任是過錯責任,但那實際上被告承擔的是嚴格責任」。489故意侵權則不同。當某人打算(intend)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時——哪怕他不情願但只要計劃中包含此種效果,用最直截了當的方式表達,就是在「剝削或壓榨(exploit)別人」;「無論行為人的動機是自利、報復或怨恨、政治目的,其效果都是:受害人的現實和實現(reality and fulfillment)都在根本上受制於行為人的現實和實現」。[5]244僅此而言,故意侵權便顯然違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這種反道德性深層次地體現於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上:對「惡」的認識是基礎,意志上的追求或縱容「惡」是根本。

有學者堅持認為,(主觀)過錯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因為,如果過錯責任真的有這樣的作用的話,則許多同類的侵權案件不會驚人重復地發生」。[6]243這種反駁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按此邏輯,刑事案件的發案率也總是維持在一定的水準,難道可以進一步認定,刑事犯罪構成中的過錯認定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嗎?該學者的問題在於將「行為的道德定性」與「不當行為的預防和降低發生率」兩個不同的問題纏繞在一起,並且強行要求二者發生因果聯系所致。

(五)歸責根據的差異:意志瑕疵vs.行為瑕疵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二者所具有的道德可責性有根本不同,這也導致二者的歸責根據有別。

故意侵權的歸責根據在於故意侵權人意志的瑕疵。黑格爾對「故意和責任」曾有過精闢的論述:「在行為的直接性中的主觀意志的有限性……行動使目前的定在發生某種變化……所以意志一般說來對其行動是有責任的。」[7]118這表明主觀意志對於客觀事態改變的作用力,使得責任成立。他補充說,「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才能歸責於我。這是認識的法」。[7]119這句話清楚地揭示,意志(故意)和歸責的關系。在故意侵權中,歸責根據恰恰在於行為人意志的瑕疵。

在過失侵權,如今情形已有所不同(這里的不同僅限於實行過失客觀化的區域。如普通法、法國法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德國法。德國侵權法已基本實現了過失(判斷標准)的客觀化;唯一的例外是《德國民法典》第828條第3款規定的未成年人之過失判斷。)。侵權責任的存在已經不再依賴於道德上的可責難性;其唯一的歸責理由是:行為人沒有盡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義務;至於是何原因,則在所不問。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說,雖然外在的、客觀的過失侵權行為有時也是行為人內在的「意志」實施的,但由於其主觀意志並不具有道德可責性,因而,過失侵權的歸責依據必須從主觀意志的瑕疵轉移到「未合一般理性人注意標准」的外部行為上來。

Ⅱ 罵人算犯法嗎

罵人就是侮辱他人,是不道德行為。如當眾辱罵則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則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不道德侵權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1條:

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9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Ⅲ 把人推入糞坑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侵權行為吧如果是侵害受害人什麼權利或者說只是不道德行為

肯定是侵權行為,僅僅是不道德已經不能包含這個行為了,可以認為侵犯了身體權、名譽權

Ⅳ 我把別人大頭照發到網上違法嗎違背道德嗎

輕度侵權

Ⅳ 於正至今未向瓊瑤道歉,抄襲該不該賠禮道歉

應該賠禮道歉的,這是在竊取別人的勞動成果。對於瓊瑤來說,我想大家都是認識的,她的作品可以說陪伴我們度過漫長的時期,瓊瑤是一個優秀的作家,她的非常多的作品,也有人去抄襲她,於正至今未向瓊瑤道歉,抄襲應該賠禮道歉,其實抄襲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抄襲這種可恥的行為,是在盜用別人的知識成功。

抄襲就應該賠禮道歉。於正至今未向瓊瑤道歉,瓊瑤也是沒有退步的,要求強制應對,抄襲的行為在瓊瑤看來也無法接受的,抄襲應該賠禮道歉,這才是對於知識的一種尊重,對於被人的勞動成果的一種保護。

Ⅵ 老師留學生犯法嗎對我造成侵權嗎我該怎麼辦

本來四點該放學的,結果硬是留到四點半,還只是靜坐,人還不見了

Ⅶ 引用道德經的譯文和注釋算不算侵權有哪些行為是侵權行為

最後在你的書的末尾要註上參考來源
在最後一頁要寫上「參考書目」

我打個比版方,我現在要出一權本關於四大名著的書
就在書的最後寫上,此書的參考書目有以下
《西遊記》 吳承恩
《三國演義》 羅貫中
《水滸》 施耐庵
《紅樓夢》 曹雪芹

還有一點就是:借用別人書中的話的時候一定要在書中註明,註明此句話出自那那那
這是做人最起碼的原則
做人不能當小偷,做人不能剽竊

Ⅷ 7.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需賠償」,這一權責統一的原則,體現了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

建立健全責任監控機制

Ⅸ 侵權者會受到道德的什麼和法律的什麼

侵權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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