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協議
『壹』 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首先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需要註明雙方的詳細信息,其次是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現就雙方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意見達成協議,然後就是協議的內容,包括被撫養人情況,撫養費的約定等。然後雙方簽字按手印即可。
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
1、雙方基於什麼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協議;
2、孩子撫養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等;
3、撫養權變更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自己約定);
4、撫養權變更後,沒有撫養權一方如何探視孩子(自己約定)等內容。
(1)變更撫養權協議擴展閱讀:
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況如下: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條件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條件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條件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婚子女撫養協議
『貳』 協議離婚後,怎樣才能變更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相關知識: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叄』 變更子女撫養協議需要公證嗎
公證不是撫養協議生效的條件,只要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回具有法律效力。答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系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一) 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 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 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四) 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