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糾紛退房
㈠ 身邊總是聽到各種買房退房的糾紛,攢了很久才湊得首付,買房如何規避一些風險呢
在實踐中,購買商抄品房過程中發生退房糾紛的概率是很高的,購房者要事先做好准備,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要對於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等這些基本的違約情況的處理做好約定,這樣一旦發生對你不利的情況,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實可以在買房過程中咨詢律師意見的,畢竟買房是大事,謹慎一點好,房屋買賣糾紛的話國內小有名氣的秦兵律師團隊就是很好的選擇,我之前因為房屋產權問題咨詢過他們一些建議,收費很合理,很快就幫我解決了問題,你也可以讓他們幫著看看合同啥的。
㈡ 買的房子以後發現這個房子有糾紛,可以要求退房屋款么
這個要看你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對合同解除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賣方存在欺詐,可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這份協議,要回房款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㈢ 租了一間房 需要退房發生糾紛
你好,最好協商。
1.本來你倆都沒按協議辦。你可以超過合同期限為由與房東協內商。
2.今年受疫情影響雙方都難容。但是相對於房東來說他還好一點,應該體諒租客。
3.雙方自己協商不了可以去居委會調解。
互相理解,只是建議還望自己思量!
㈣ 退房糾紛,房子到期的時候房東不退或者找茬可以報警處理嗎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備維權時使用。
首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就只有通過司法途徑,也就是去人民法院起訴的方法解決了。
㈤ 房產買賣糾紛要求退房怎麼辦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版體相同,但因管權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㈥ 租房糾紛:提前退房,房東不退押金怎麼辦
如果要通過法律維權的話,我可以給你幾點解釋
1.如果補充的協議是房東專明確同意了的,那屬么你提前解約並經他同意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你得負舉證責任,證明房東同意該協議,並且按協議同意你退房,否則你得承擔違約責任。房東的同意,最好是在協議上簽字,這個效力最大,要不也可以找中介證明當時房東確實開頭同意,但是這個證明力就比較小
2.如果你能證明第1點的內容,接下來的押金問題就容易解決了。合同解除以後押金是必須返還的,如果不返還,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押金本金加利息
3.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大問題不在於費用而在於時間。財產型案件的訴訟費是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1萬元以下為50元,1-10萬元部分為2.5%...假設你要求退還的押金為1萬元,那也就是50塊錢的訴訟費而已,並且訴訟費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但是一審普通程序走完,前後大約最久能拖6個多月,如果他不服還能上訴,那還得再拖半年
4.如果押金不是特別多,建議還是多催催房東,私下解決就好;如果房東實在是耍賴或者押金確實很多,不得已再選擇起訴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㈦ 可以退房的法定條件是什麼,退房後買受人還需做哪些事
在商品房交易實踐中,購房人很難與開發商對退房的條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在合同中一一寫明,因為相對於開發商而言,購房者畢竟處於弱勢地位。那麼,發生糾紛後,法院只能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衡量,以確定購房人能否退房。 由於退房會涉及到開發商、銀行、房地產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及購房人等各個方面的關系,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我國法律對退房的條件有著比較嚴格的規定。 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等規定來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如果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告知」了買受人,即開發商履行了通知義務(無論買受人是否同意),然後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購房者能否請求解除合同呢?根據該條款之規定,顯然不能。 如此看來,此條款形同虛設,立法目的無法實現。其實,筆者認為,此條款完全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因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雖然法律規定購房者在辦理了房產證後,房屋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如果雙方無特殊約定,那麼合同就已經生效,開發商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 (包括抵押、出售、贈與等)。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不僅僅需要履行「告知」的義務,而關鍵是必須經過買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則,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二) 一房兩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因為房屋買賣屬於不動產買賣,而根據民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這就使開發商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出現大幅上漲時有條件「一房兩賣」,以牟取更多的利潤。 另外,如果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開發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
(四)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五)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六)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七)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hiweb_break]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八) 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 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一般是指以下原因:開發商未交齊土地出讓金,導致開發項目的大產權辦理不下來;開發商為了籌措資金,將開發的項目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貸款,在未還清銀行貸款之前,開發商的大產權證押在銀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等。上述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使購房者拿到產權證,超過法定時間購房人可以退房。
(十) 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一) 所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也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二) 房屋的產權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房屋,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十三) 規劃、設計變更;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 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范圍;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十五)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退房後買受人還需做哪些事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7條之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由於商品房買賣是大宗交易,因此買賣合同解除後的情況比較復雜,要本著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的原則予以處理。一般而言,由於開發商的過錯解除合同的,購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因解除合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㈧ 商品房退房糾紛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大廈某號商品房與被告簽定《商品房購銷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於2001年10月31日前將原告所購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時,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63萬元並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16720元。
山西成誠律師事務所劉銀棟律師接受被告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審的訴訟活動。
原告訴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原告於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購房款63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約定交房,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請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原告驗房,並辦理交房手續,但原告在驗房時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風裂問題,不具備交付條件,而拒絕接收合同約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所以,並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違約,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的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見摘要: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依法不應予以解除。
1、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成立。合同明確約定被告逾期三個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被告已通知並接洽原告交房驗房,被告沒有違約。
2、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亦不成立。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
3、原、被告雙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訂立過補充協議,亦未達成變更原合同的協議。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風裂問題並非質量缺陷。
1、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原、被告約定了質量保修條款。也就是說,房屋作為一種產品而言,其出現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過合同的形式設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細小的質量問題時的保修責任。
2、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將原告所述的風裂問題全部予以整改,該商品房已完全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接收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被告提供的「樓宇接收記錄」證據證明:被告按合同約定通知原告驗收交房,原告也於2001年11月4 日對其所購房屋進行了驗收,並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關於某大廈內牆抹灰質量情況的說明」及「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據證明:原告所購房屋內牆抹灰是作為樣板房之一,工程驗收後出現的內牆風裂現象,此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並且,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針對該問題作出全面處理。同時,「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明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為優良,完全具備交付條件。
3、被告提供的「會談紀錄」證據證明:原告不按合同約定接收三層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層的房屋,在其無理要求遭到拒絕的情況下,就以種種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實。
綜上,真正的違約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
在本案經過開庭後,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願達成和解, 調解協議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購房款二十一萬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購房款四十二萬元;
三、訴訟費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擔。
【審裁結果評析】
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而形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協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方式。單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單方解除又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據《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以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被告主張其法定解除權。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而原告並無相反的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如此抗辯為其最終達成較成功的的調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原告同意放棄主張違約金和利息,並以低於其訴請的金額即二十一萬元的價款與被告達成協議,其實溯其本源還是由於各方當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
【糾紛成因分析及避免糾紛的方法】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發生糾紛已屢見不鮮。而本案是一起因當事人退房而引發的糾紛,究其原因,還是歸結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開發商在開發整個小區,或大規模的樓盤時,難免會出現各種令業主不夠滿意的情形,但是業主在購房主張權利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來行使。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並不絕對意味著開發商已構成根本違約,而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許可權范圍基本界定在「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樣一個范疇內,所以業主在主張權利時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並准確領會 「根本違約」的概念精髓,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則不但增大了訴訟成本,甚至會給自己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總之,只有嚴格依法訂立合同、依約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實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對此,律師建議:
一、細化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收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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