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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離職

發布時間: 2020-12-20 23:18:44

Ⅰ 沒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能隨時離職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Ⅱ 勞動法關於沒簽合同,辭職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辭職: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可解除。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Ⅲ 未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

只要存在企業未簽合同的情況,員工如果不想做了,隨時可以辭職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3)沒簽合同離職擴展閱讀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事實上對於國家規定的相關標准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

Ⅳ 沒簽合同,已經申請離職但是被辭退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版金、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回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答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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