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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認調解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0 23:39:42

1. 怎樣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的糾紛解決方回案,也是在人民調解答委員會主持下形成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文書。
《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調解協議不僅是當事人的道德義務,而且是其法定義務。同時,《人民調解法》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人民調解法》總結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確立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2. 調解協議書法院怎麼認定

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申請法院確認法律效力。 如果是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回以要求調解部答門進行確認,或者在調解部門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 法律鏈接:《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3.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不予受理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3)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需重視的問題和對策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年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件301件,對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西城法院經過調研發現,在這些確認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謹慎處理:

一、訴爭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一類是訴爭標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共有,或者可能存在權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一類是訴爭標的物存在其他權利人,如屬於共有情形,或者繼承確認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繼承人等情形。

二、確認申請人存在身份瑕疵。一類是可能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另一類是當事人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表達其真實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雙方申請人提起虛假確認。一類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法規而提起司法確認,從而繞過相關規定取得權利,如規避房屋限購、機動車限號等情形;另一類是故意隱瞞重要的信息或者虛構事實,共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利。

四、屬於不適宜確認的情形。一類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提起司法確認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一類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的調解糾紛而受理調解的,如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針對上述問題,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對策:

一、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確認是否屬於申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通知雙方申請人須同時到庭,一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確認程序終結,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嚴格審查訴爭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及時地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建立長期的司法查詢機制,如與民政部門溝通查詢、房管局查詢房屋權屬狀態、銀行查詢訴爭賬戶的狀態等。

三、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座談,建立綠色通道,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通報,既方便訴訟,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的對接,也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回饋,力爭在源頭避免訴訟風險。

4.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需要公證或司法確認嗎

最好辦理司法確認手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5. 當事人如何申請法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

naf01099ha朋友:我是漳州市多元人民調解工作室主任,我來回答你的問題.當事人發內生糾紛後,其中一方到人民容工作室申請調解並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及糾紛證據,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並主持糾紛當事人調解,若調解不成功終止調解按正常程序轉入訴訟解決糾紛。若糾紛調解成功,糾紛當事人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需經法院確認的文書,由調解員根據協議內容直接幫助擬民事起訴狀交給申請人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申請確認即可。下面格式提供參考並指正。民事起訴狀原告:被告: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於 年 月 日經漳州薌城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編號:[ ]漳薌人調字第 號《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合法有效。事實與理由 現請求貴院依法確認雙方達成的上述協議內容合法有效。此致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附:1、人民調解協議2、相關證據材料起訴人:

6. 要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適用何種審判程序

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為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設置更合理更簡便的程序,各地法院並不統一,有的適用普通程序,有的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調解協議的基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9號〕第一條已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一、可以提起調解無效之訴,適用民事普通程序審理。

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

(1)違背自願原則,協議內容歪曲了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或者該方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欺詐下簽訂的。

(2)違背合法原則,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或公序良俗原則。

(3)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

二、無上述3條法定理由的,人民調解協議有效。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

據此,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在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上,法律做出的是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自由選擇權,反言之,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當事可以反悔,向法院起訴,但請注意這里規定的是起訴權,而不是勝訴權。

(6)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擴展閱讀:

二、法律規定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屬於哪一種訴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是訟訴程序解決,不是一個訴。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首先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而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當事人對協議效力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擴展閱讀:

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8. 如何進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做出了司法解釋,你可以參照。
《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5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9. 人民調解協議書必須要經過司法確認才能申請履行協議內容嗎

是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9)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相關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

2、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10. 什麼是司法確認制度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制度,就是雙方當事人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調解協議有效的一個司法程序。
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並且雙方當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簽字確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百六十條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願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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