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行程協議
㈠ 給100分。求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廣州市旅遊局 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遊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並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於總團費30%的預付款,餘款在啟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遊客報名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遊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遊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鑒於遊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准,由遊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游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遊客報名後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准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
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
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
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盡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下列標准賠償遊客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
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
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遊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後遊客要求退團的,遊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遊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遊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遊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准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4、遊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准。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遊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遊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遊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徵得遊客同意,並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遊客,超支費用由遊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遊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的規定賠償遊客的經濟損失。遊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遊客承擔。遊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遊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遊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徵得遊客的書面同意。
7、導游應為遊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遊客有責任配合導游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遊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遊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後,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遊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向遊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遊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賠償。遊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須知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ОО七年二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公布。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台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遊簽證/簽注,並親自或者委託經境外旅遊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訂旅遊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游等服務費。
旅遊費用不包括: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准。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遊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准;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准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
組團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准;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准、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遊報名表》的各項旅遊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准,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和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旅遊者或者組團社在旅遊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篇幅有限
㈡ 旅遊之前需要簽啥協議,都保些什麼
您好:
一、出遊前應事先了解的事宜
1、日程:行程表中應註明出團、返回的時間以及各旅遊環節的時間,其中包括:景點、購物、就餐和入住時間等等。
2、觀光娛樂:明確觀光娛樂景點及停留時間。事先弄清楚旅遊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3、交通工具及標准:交通工具如飛機可註明機型、航空公司;火車則註明快慢車、硬座或硬卧;汽車則註明國產還是進口、有無空調、幾座。
4、吃住宿標准:標明沿途吃住點的酒店名稱。餐飲標准應明確是幾人幾菜幾湯,幾葷幾素。住宿標准應註明是幾星級飯店還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飯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規范的,《行程表》中不應當出現「准ⅹ星級」、「豪華」、「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
5、客或旅行社取消行程計劃補償標准:在組團社因組團人數不足又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境內旅遊至少提前7天、出境游至少提前30天)通知遊客的,可以解除合同並可免責。
6、景點的數量和購物的次數:旅遊格式合同中不能指定具體購物點和自費項目,不能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次數和時間。
7、險金額:關注意外旅遊保險合同。該項合同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范疇,由旅行社代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針對此次旅遊的《意外保險合同》,以防範風險。
合同必須詳細列出旅遊行程與標准、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格式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內容,應通過補充條款來實現。
二、旅遊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導游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准;法規規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游、出境游委託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遊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
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比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遊,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3、行程表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抵觸的問題。
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遊合同,避免發生旅遊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4、善用協商權。對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商,遊客對合同中已印製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去修改。或者遊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遊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
5、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如,出境旅遊必須由有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台灣游必須由具有台灣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
6、立法提示。在去年10月起《旅遊法》實施後,舊版旅遊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訂,目前新版旅遊合同應增加需要明確的事項,包括導游服務費、成團最低人數、相關「說明」、「告知」、「警示」、「提示」等義務告知(如旅遊者購買旅遊保險的提示、旅遊者文明旅遊注意事項的告知、有關安全事項的說明等),而組團出境旅遊時國外導游收取小費要明示。
7、合同中必須明確旅行社要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明確不能以不合理的低價招徠旅遊者等。
8、合同須明確旅遊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遊者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9、合同須明確旅遊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行社要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等。
㈢ 出國旅遊,出發前調整行程未簽字,僅口頭協議,客人回來反悔,旅遊質檢的處罰是什麼
這個問題不大,因為本來是自由活動,旅行社沒有因為改變行程內容而故意節省了食回宿車導游等硬成答本,客人要求賠償的依據不足。旅行社雖也和客人有口頭協議,但未和客人做書面簽字,旅遊質監部門會按照行業不規范批評旅行社,最多是行業內部通告吧,不應該有經濟處罰。但如果因為最後半天自由活動時間,旅行社安排客人進了非法購物店,而客人又買了貨不對板的東西,這個投訴就要另外說了。(信息來源:青驛網,不代表青驛網官方立場)
㈣ 旅遊社擅自變更合同,行程
違約的責任問題,你要先詳細的看下雙方的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和具體的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㈤ 旅遊行程結束前,遊客可否解除合同
可以的,不過要跟旅遊公司簽脫團協議,但是一般公司是不會退錢的。
㈥ 行程不變,只是調整,如何寫協議書
變更協議需要協議各方商議決定。所以,你可以先合理地考慮好方案,再徵求對方意見。達成一致之後,就可雙方另立補充協議。
㈦ 旅行社臨時取消說好的行程 我該怎麼辦
1。現在旅遊都很正規抄的。報名時交團款,肯定有兩樣東西:發票(收據)和旅遊合同。
2。還報名時旅行社與客人之間也可能有一份協議: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如規定出發日期人數達不到成人團的人數,會再統一延期出發日期,或者由於領事館的特殊原因造成的簽證下不來。或客人自身資料沒有通過簽證而造成人數不夠不能成團前往目的地國家。這是不可追求索賠的。
特別是出境游簽證的問題:
1。歐美,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就會經常出現這問題!
2。東南亞如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很少出現這問題!
如果不是以上問題的發生你可以參考〈旅遊合同〉和〈旅遊正策與法規〉有關處理和索賠的方法
註:旅遊正策與法規網上可查找到!僅供參考!祝你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