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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間接損失

發布時間: 2020-12-21 01:07:38

侵權行為可以主張間接損失嗎

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你的賠償要求,你必須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不會支持。間接損失也是一樣的。

❷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所具有的過失所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相比,其不同之處在於,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的。在合同成立前,因過失而致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而需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所以違約責任救濟的是合同的履行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賴利益。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第一,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這里的先合同義務指要約生效後、合同成立前,締約雙方在磋商過程中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第二,主觀有過錯,此所謂過錯,乃是指一方對於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存在過錯,也即具有可歸責性;第三,對方受有損失,這里所謂的損失,通常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在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不存在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第四,負有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 一、兩者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 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 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 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 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 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 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 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 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 112 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 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 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 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 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 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 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 2 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 2 年, 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 1 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 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 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兩者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二是,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後,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 的後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 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並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後,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甲方:新疆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乙方:
為使甲、乙雙方友好合作,明確雙方責任,使甲方設備按時進入新廠房,按期投入生產,特補充制定如下責任、義務:
1、甲方給乙方如不能按工程標及時清理場地、提供材料或協調內外關系、處理突發影響工程進度事件,造成乙方工人無法進場施工工程延誤,由甲方按耽誤時間,每遲一天按工程總造價300萬的5‰賠償乙方人工工資、機械台班損失。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保證甲方設備進入廠房,則每遲一天按工程總造價300萬的5‰賠付甲方(從工程承包款中扣除)。
3、如工程提前完工,則按每天3‰支付給乙方做為獎勵。
本責任書為主合同補充附件,雙方均需嚴格執行,不因任何原因,理由耽誤工期。
未盡事宜協商解決,產生糾紛由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簽章):新疆石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❸ 工商局審核過失了承擔經濟賠償嗎

工商局審核過失,來是由監督管源理失職造成,要承擔經濟賠償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❹ 損害求償權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

財產權侵權責任在整個侵權責任法體系中歷來佔有重要位置,並廣泛存在於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責任之中。鑒於所受侵害財產范圍的開放性特徵,《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范圍也相對寬泛,從侵害財產權利到財產利益的損害均被其涵蓋,其第2、15、19、21條等條文,共同構建了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規范體系。其中第19條又最為關鍵,直接影響財產權侵權中的財產損失計算,是整個財產權侵權責任制度的落腳點。但遺憾的是,《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過於簡單,僅作了一般概括性規范,導致該條文在立法之中爭議頗大,即便是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和實施後,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亦對該條文多有批評。同時,隨著民事單行法的頒行,我國民法學研究已逐步從立法論走向解釋論,一方面立法過程本身更應運用解釋學探究其內涵邏輯和操作的妥適,使出台的法律條文不至於存有過多明顯的遺漏;另一方面,藉助法律解釋學來梳理已有文本,補充和充實已有法條,進而影響新法。[1]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我們應堅持解釋論,自財產權侵權賠償的原則出發,藉以釐清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的理論爭議,明晰以全面賠償原則(填補損害原則)為最高宗旨的賠償原則體系;以《侵權責任法》第2條為基點,界定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范圍和類型,最終構建財產權侵權責任損失計算的理論框架和具體適用規則,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一)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
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准則。[2]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通則》第117條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由於對間接損失損失程度的判斷囿於個案情況難以准確作出,因此,學術界在認定間接損失方面存在分歧。相應的,對《民法通則》第117條中提及的「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見解。有學者認為,只有屬於重大損失的才給以賠償,一般損失不予賠償,不能因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3]這種認識的基礎在於侵權責任法不僅是權利保護的裁判法,而且也是合理劃定人們行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對侵權人要求過重,則會影響其行為自由,有違利益平衡的基調,因此對間接損失應當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予以限制。正是鑒於損失賠償所應遵循的填補損害原則,筆者認為,立足現實國情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環境,對於存在明顯的可判斷和可預見的可得利益之減損,一般間接損失也應賠償。
在《侵權責任法》立法的過程中,不少學者還從建議稿或國外立法例方面提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建議,主張將其攝入全面賠償原則之下。[4]各國對純粹經濟損失的界定並不一致,一般是指不依賴物的損害而發生的損失,或者是不作為權利或受到保護的利益侵害結果存在的損失。[5]筆者認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有一定限制標準的賠償具有合理性,而對於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限定條件和標准則由加害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可得利益的預見性加以綜合考量確定。為防止無限擴大賠償范圍而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加以限定,即賠償范圍不得超過加害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應當預見的損失范圍,《歐洲侵權法基本原則》第2:102(4)條即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限定的明示。[6]可見,無論是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則的理解還是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具體裁判的認知,給予純經濟損失全面賠償,應該成為民事領域利益平衡的底線指導原則。
(二)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的契合
《侵權責任法》第19條體現了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動能,符合社會正義觀。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尊奉填補損害為最高指導原則,以達到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7]兩大法系在確定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或標准時,同時將客觀損失的財產和財產利益視為賠償對象。
相對於全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規則在財產權侵權中的地位似乎較為邊緣,適用較為隱蔽,然每每反映在司法實踐的具體裁判中卻不可小視。損益相抵規則就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規則,並在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於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差額。[8]損益相抵規則在羅馬法和德國普通法時代就被承認,其在大陸法系民法責任體系中不可或缺,作用相當重要;從各國的司法實踐看,該規則在各國判例學說中也被一再予以確認。考慮到財產侵權責任具有單向性的特點,損益相抵並不指向全部損害額,可以說是對全面賠償原則的貫徹與體現。但遺憾的是,損益相抵規則在《侵權責任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在案件的具體審理過程中,法官應在現行法框架內遵循全面賠償原則,運用各種解釋方法,推導出妥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過失相抵規則也因侵權行為發生而適用,具體表現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之適用。可見,《侵權責任法》第19條關於財產權侵權責任賠償的規范並非孤立,與侵權責任體系內的其他規范相互協調、彼此呼應。一言以蔽之,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互為支撐,組成一個多元且具彈性的系統,共同構建一個科學的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體系。我們應對損益相抵、過失相抵等規則給予足夠的關注。
二、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拓展與類型化
(一)財產侵權責任保護法益的擴展
《民法通則》第106條對侵權責任的對象進行了界定。從條文規范上看,該條似乎並未將侵權責任的對象限定於人身權和財產權。事實上,《侵權責任法》出台前的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解釋侵權法保護客體時均不以「民事權利」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權」、「人身權」,而且還將尚不構成權利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囊括其中。[9]換言之,在《民法通則》對於侵權責任范圍的界定上,無論是侵害民事權利還是侵害民事權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成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頒行則將侵權責任保護的客體表達為民事權益,並形成了不同於《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兩部範式法典的立法體制。這種對侵權責任保護客體
作「概括+列舉」的例示式立法,在盡可能詳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財產權益的同時,還充分表達了我國財產權侵權責任立法范圍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特色。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用「民事權益」概念代替《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保護對象的「財產及人身」,明顯是在借鑒《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規定的,擴展了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此外,從立法技術上看,《侵權責任法》不僅比我國其他民事法律更加註重保護范圍的寬泛性,而且對財產權益的保護范圍和力度都能與任何域外侵權責任立法相媲美。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的侵權責任形式不止「損害賠償」一種,該條也僅言「侵權責任」而未進一步明示責任形式,至於具體案件應當適用何種責任形式,亦應「依照本法」關於責任形式的具體規定適用。
(二)侵權之財產損失的類型
財產權益作為民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財產權侵權責任即以上述財產權利為對象的損害賠償。一般而言,財產損失分為以下幾種:其一,侵害他人物權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對於物權的直接損失,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追償,即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將賠償標準定為損害發生當時的市場價值。其二,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導致的財產損失。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侵權損害賠償上的差異就在於如何對市場價值進行判斷。無形財產權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隱形的價值,具有財產與人身權利相結合的復合性,並且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財產利益因其價值的擴展性以及其特有存在狀態和保護途徑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正因為知識產權侵權具有特殊性,所以侵權人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由單項法律予以規范。因此,對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首先適用單行法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其三,侵害股權等其他財產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股東因出資而依法取得參與公司事務並享有財產權益的權利,侵害股權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❺ 過失造成別人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台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里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里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❻ 車輛被撞,對方全責,能起訴對方賠償折舊費嗎

機動車如果發生事故造成價值損失,都可以做汽車貶值鑒定。

汽車的折舊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計算加速折舊,也就是說起初使用的年限,折舊率很高,而具體計算應當根據該車輛的使用年限標准和車輛折舊計算方法進行確定,一般可以委託價格鑒定中心進行計算。

保險公司認為折舊率與交通事故沒有關系,不發生交通事故,新車一樣也要折舊。而此類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等間接損失,在法律上很難找到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都沒有對此有明確規定。

因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是「就損失論損失」,對事故的直接責任進行賠付,而此類由事故產生的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但是,根據民法原理,一方過錯引起另一方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屬於民事賠償范疇。車輛貶值損失與侵權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車輛貶值費」屬於民事賠償范疇。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賠償是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的。盡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中沒有「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但這並不意味著出現車輛貶值費就不應該賠償,只要車輛貶值費屬於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侵害人就應該賠償。

❼ 侵權,但未造成他人任何經濟損失,需要賠償嗎

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版接損失指可得利權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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