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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簽合同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0-12-21 01:25:45

①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注意哪些內容

第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須在用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
第二,單位需要在用工後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第三,勞動合同未滿,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否則就是違法,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要以不低於原條件與勞動這續簽,除勞動者不願續簽外,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八,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等等。

② 大學生實習簽合同要注意什麼

1、工作時間: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主要要看的是工作時間的長短,看這回種實習是不是使用大學生這答種廉價的勞動力!

2、工作薪資:工作薪資的話,主要是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來進行一個判斷。如果工作薪資很低,但是工作時間很長的話,並且和此前協商不一樣,這種是不可以去繼續簽訂合同的。

3、工作年限:工作年限這個主要是簽訂一定的時間合約。一般的勞動合同簽訂時間都是一年,但是也不例外,有簽訂很多年的這種事要問清楚的。

4、工作要求:要看一下工作的要求是不是和之前要求是一樣的。有很多公司在面試的時候告訴你的是一套,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又是另一套。

5、是否加班:要看一下是不是加班加班的話會不會給一定的工資補償。很多公司在給你面試的時候都會告訴你不加班,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上面要求自願加班。

6、是否有補助:要看一下是不是有餐補房補之類的。這種的話一般都是要在之前就談好。很多公司都不會將這些東西放在明面上。

7、是否存在欺詐:要看一下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此前面試時候給你講的這些東西是不是有一定的不相符,公司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

③ 大學生勞動合同簽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二、兩年以下合同試用期不能超60天
大學畢業生剛進單位,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三、工作內容、勞動條件應細化
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范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要求。
四、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了前面這些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求職者才有利於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掌握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時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利於畢業生爭取主動權。比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以上規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則應按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對應相關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五、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試用合格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並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六、掌握相關細節
1、簽訂勞動合同前,大學畢業生應該仔細閱讀關於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論這些用人單位的文件是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為,這些文件中會涉及畢業生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求職者遵守規定是法定義務。而且,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2、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畢業生應妥善保管。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要求畢業生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而且,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把單位承諾的待遇寫上去,要麼寫在協議書的備注欄里,或另外單獨寫在一張紙上,但一定要雙方都簽字蓋章,以保證自己的利益。
3、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必須在簽訂的合同中說明。勞動關系約定的有效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資關系即行消失,不再合法存在。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可決定續簽或重新簽訂新合同,以延續或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4、許多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和保護之外設置軟條文,勞動者要特別小心這些內容,否則將會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或遭受利益損失。為穩妥起見,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或有關法律事務所進行咨詢,以利於提高勞動合同的保險系數。
合法的公司和企業,並且不要輕易相信中介和網路虛擬平台上的一些條件誘人的招聘信息。入職後,大學生要與對方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這個是很重要的,這樣大學生的工作就有了基礎保障。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大學生在簽字之前要與用人方協商好。

④ 畢業生簽三方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三方協議要留心五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乏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4)大學生簽合同注意事項擴展閱讀: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葯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⑤ 大學生簽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後一般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畢業生對合同法、勞動法以及相關人事政策不特別了解,在簽訂合同時總是心存顧慮。那麼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簽,簽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呢?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學生特別要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簽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願意與職工簽訂局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勿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一邊倒合同不能簽。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本,心裡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後,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再說。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並願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簽合同時採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怎樣簽訂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准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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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眼下5月份正是應屆畢業生們落實工作簽訂協議的季節,而每個新參加工作的大學生都會經歷—段試用期。企業是否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怎樣簽訂勞動合同?記者昨天就此咨詢了勞動部門有關人士。

據介紹,畢業生首先需要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期,這直接關繫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過去一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但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⑥ 作為應屆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合同應注意事項

1,要在抄勞動合同裡面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最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就打發了你。。。。還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適用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但是,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2,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准,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3,最後了解該用人單位是否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這個非常關鍵,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其他都比較次要一些,我不想去貼東西給你看,因為我說的這三點是最實用的,其他什麼垃圾條件都是可以放棄的。。。。。。。。。。

⑦ 大學生實習簽合同要注意什麼

簽合同要注意自己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還有基本工資,簽訂時間等等,這些都是重要的

⑧ 大學生簽訂就業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回的,不答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違反了國家關於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本人,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
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2條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你們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

⑨ 大學生簽協議要注意些什麼

如何簽訂勞動協議
(一)、認識不同的協議

《三方協議》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畢業的學校、學生要去的單位三方簽訂,故稱《三方協議》。協議中明確了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學生報到、學校派遣、單位接收、等內容。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對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和依據。《勞動合同》 是由勞動局負責審查。

《服務協議》是非北京生源應屆畢業生在北京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 學生要去的單位雙方簽訂,由人事局審查。

(二)、如何簽訂三方協議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 1 - 3 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 3 個月,不得超過 6 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 5000 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三)、簽定三方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於是你也許會草草「就範」,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後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後諸葛亮,幫你防範可能對你的傷害。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後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後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後首月的工資金額的 7% 計算。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

(四)、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日益增多的問題,昨天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求職者,警惕勞動合同中的 6 種陷阱。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簽,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1 、「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3、「暗箱合同」: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 、「性命合同」: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5、「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6、「雙面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並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關於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 日。

見習期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准,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學徒期

學徒期實際上類似於見習期,只是針對的人群不一樣,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時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根據原勞動部 1996 年制訂的有關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准規定的期限執行。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2、關於工資、培訓費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准,即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去外企怎樣簽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雇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雇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 「 派 」 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辭職與解聘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發生勞動爭論時應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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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就業協議注意事項
一. 報到證
《報到證》,全稱《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列入國家就業方案的也畢生才能持有的有效報到證件。《報到證》的作用主要有:
(1)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憑證;(2)證明持證的畢業生是納入國家統一招生方案的學生;(3)辦理人事檔案,戶口遷移等手續的憑證;(4)證明畢業生具有畢業資格;(5)人才服務機構存檔的證明。
二. 試用期與見習期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具體為: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滿一年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見習期是國家按有關規定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執行的見習考察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期限不同。見習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對象不同。見習期是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
3、雙方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
4、法律效率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必須搞清楚自己所使用的到底是見習期還是試用期,謹防上當。
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1)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證的勞動者意見,也不必履行特別的程序,更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經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屬於上述情況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以各項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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