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教育
1.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無民事來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源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 受教育權的侵權表現及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正評價權三個方面。在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
【侵犯受教育權的總體表現】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並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是說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等)
【相關法律法規】
1.我國憲法庄嚴宣布:國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義務教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並規定了國家的責任、社會的責任、學校的責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案例】
齊玉玲案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體內容:
齊玉玲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後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復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及到教育法內容
侵權責任法不涉及教育法的內容,你直接查詢教育法等
4. 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侵權,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致致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您好!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版 無民事行為能力權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5.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校園歸責問題
1、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由此可見:
a.校園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代理人,只對未成年人承擔責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就不需要學校為其自身行為負責了。當然,如果學校保安、安全設施出了問題造成學生傷害,還是要負責的。
b.對於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學生的,學校承擔過錯責任,而且是在侵權人承擔以後,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對其它種類的傷害,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過錯責任,其中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承擔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即其過錯要有學校自己舉證,這與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的情況是不同的。
6.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侵權責任法》第38-40條有規定。從管理責任角度不包括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專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屬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7.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屬於侵權糾紛嗎
如果在教育機構受傷的屬於侵權糾紛,如果因勞動工資等問題糾紛不屬於。
8. 怎樣避免教育侵權發生
首先消費者要對各監督機構抱有信心,選擇社會監督機構來共同完成維權行為才能夠最大力度打擊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