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
① 如何區分工傷案件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雙方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屬於勞動關系,因工受傷屬於工傷。
雙方存在的僅是經濟利益關系,屬於勞務關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屬於提供勞務者受傷,僱主承擔僱主責任。
②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可以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嗎
1,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訴實際侵權人,或者在起訴僱主過程中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
2,雇員(專提供勞務者屬)在僱傭活動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損害,應當以第三方(實際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以僱主為被被告起訴的,僱主在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3,《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③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必須是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供勞務服務的主體,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通常發回生受害糾紛答,有幾種情況:
1、工作過程中的意外傷害、突發疾病、因機構或個人造成的保護與操作失當造成的傷害;
2、上下班途中造成的機動車傷害;
3、集體安排活動中的傷害。
因此,責任糾紛產生,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採集,證實彼此關系。
④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和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有什麼區別
這兩個責任糾紛最大的不同是歸責原則不同:前者是過錯責任原則,後者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具體適用起來還得具體分析。
⑤ 提供勞務受害者責任糾紛發包人要不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版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權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⑥ 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得看是勞動關系還是僱傭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先去做工傷認定,認定是工傷的,專享受工傷保險待屬遇。如果是僱傭關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⑦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應當怎樣賠償
侵權法中的第三人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間接地給第三人造成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的損害。
第三人是間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損害是間接損害,或稱之為反射性損害,是因侵權行為對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基礎上反射性的、間接地對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⑧ 勞務合同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務合同是民法規定的合同的一類有名合同。是僱主與雇員之間形成的合同。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一個立案的案由,是雇員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訴時立案的案由
⑨ 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提供勞復務者責任糾紛,事故發制生地,就是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⑩ 工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兩者有何區別
工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兩類常見的糾紛,兩者之間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實務內當中也容易發生混淆。容工傷與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概念劃分是對因工作遭受傷害進行的法律上劃分,但傷害的自然屬性是相同的,即都會給受害人帶來因殘疾而造成勞動能力下降、行動不便、精神創傷、削弱或喪失未來發展機會等不利後果。
傷害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使得工傷及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比較具有意義,兩者也因此在賠償項目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