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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需要保密費嗎

發布時間: 2020-12-21 04:43:57

『壹』 離職後無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生效。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保密協議需要保密費嗎擴展閱讀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貳』 員工的保密協議需要支付多少保密費

員工的保密協議需要支付的保密費具體多少沒有相關的法律專規定,但一般不低屬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沒有全國統一規定。

『叄』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每月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協議才能生效嗎

1,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每一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不論在職還是離職,勞動者都應當就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在職員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僅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對離職員工,無論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公布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職場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肆』 保密協議中的保密費怎麼算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

『伍』 公司要簽保密協議,協議上說離職後公司不需要再給員工支付保密費。這樣的協議合法么

1. 只能說部分條款有效、部分條款無效。

2. 在勞動合同期內要遵守約定。勞動合同期外,如公司願意支付經濟補償,要遵守;如不支付經濟補償,可以不遵守。

3. 此為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保密協議需要保密費嗎擴展閱讀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陸』 保密協議是否應支付保密費 詳細

關於保密協議保密費的說明 一、保密費的支付是自願的,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求支付保密費。 1、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第3 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第2 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並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忠誠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則無需承擔保密義務,從而導致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可能無法成就。 2、保密義務不同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而競業禁止是雙方的一個約定的義務,它是對勞動者就業的限制,而我們的保密協議中並沒有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其可以自由的就業。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 條、第24 條的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其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3、支付保密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但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的保密費,即保密費並非法定,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協議的費用。但在一些地方法規中有所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就規定簽訂保密協議必須支付補償金費。我並沒有查到北京市有這方面的規定,就算北京市有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也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合同法規定對於合同的效力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之所以要約定保密費的問題 我是基於如下幾點考慮的: 1、如果在保密協議中僅僅規定員工應該負保密義務,而企業不做相應的補償,不利於本義務的履行。盡管企業向員工支付了工資,但是為了提高員工的保密的積極性,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員工遵守本協議。 2、能更好的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體現公平。 3、如果不約定給予保密費,簽訂該協議的時候,員工會因為保密費的問題產生抵觸情緒,他們會混淆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認為應該支付給他們保密費。

『柒』 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拿嗎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內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容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般員工的保密義務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的,對於特殊的掌握公司核心的技術人員,高管人員,是可以對其約定競業限制事項,可以支付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捌』 跟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必須付保密費嗎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公司不需要額外付費。保密義務不是競業限制,單位不需額外付費。從法律層面講,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即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及涉及技術類的員工恪守該秘密是法定義務,且不需要單位支付相應的費用。競業限制是指公司與本公司特定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營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業務關系的業務。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的區別在於: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無論員工與單位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其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應履行該義務;競業限制則是雙方約定的,沒有約定不必履行。如果勞資雙方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協議才有效。

『玖』 [勞動法]保密協議必須給保密費么

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里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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