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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務糾紛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21 04:57:28

A. 遇到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B.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准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一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准,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C. 處理勞務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調整與規范勞來動關系(也是自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不包括地方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D. 勞務糾紛該如何處理,責任該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抄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F. 怎樣處理勞務糾紛

程序是這樣的,首先去勞動仲裁,當地的勞動仲裁去網路搜索下,如果勞動仲裁不滿意,可以去基層人民法院立案起訴。這件事兒處理的原則就是1、不要怕事兒大 2、別怕麻煩 3、注意掌握證據 1、現在勞動仲裁單位私下裡給點錢,就有可能不公正的處理勞動糾紛,這個是真的,因為我公司也有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情況,按道理應該罰款2W,但私下裡送人了3000塊,就給賠了工資就算完了 2、仲裁不滿意就去法院,起訴費沒多少,但是單位很麻煩,大城市找人做法院做的可能性不大,但費用很大,包括律師費也不少,這個時候他就很有可能擺正態度和你廳外和解了(做生意的都怕麻煩,這錢花下去和他欠你的工資不成正比)。那你就可以追回正當權益了 3、證據太重要了,首先你要拿到合同,沒簽合同拿員工卡。其次最好拿的加班排班表。具體說一證明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二證明加班事實

G. 工傷勞動糾紛怎麼處理,處理流程

(1)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2)關於因工傷認為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現行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負責監督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是名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的。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結論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後依據認定結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關於職工因要求傷殘鑒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因要求進行傷殘登記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先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然後依據鑒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於職工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如何申訴的問題。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方面的勞動爭議過程中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傷殘鑒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
(5)關於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6)關於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7)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於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H. 遇到勞務糾紛了我們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三個渠道。
1.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動,具有群眾性和非訴性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
(2)受理: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申請的過程。受理包括三個環節:
第一,審查發生爭議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只有屬於勞動爭議的糾紛事項才能受理;
第二,通知並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
第三,決定受理後,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做好准備,並告之調解時間、地點等事宜。
(3)調查: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掌握證據材料,弄清爭議的原委以及調解爭議的法律政策依據等。
(4)調解:調解委員會召開准備會議,統一認識,提出調解意見;找雙方當事人談話;召開調解會議。
(5)製作調解協議書: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勞動爭議仲裁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調解簡便易行,能靈活迅速地緩解矛盾,因此,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實施仲裁。但要貫徹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即「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3)一次裁決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服裁決,可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一般分為5個步驟:
(1)受理案件階段。即當事人申請和委員會受理階段。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此階段工作分三個步驟:第一,擬定調查提綱;第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第三,審查證據,去偽求真。
(3)調解階段。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4)裁決階段。調解無效即實行裁決。
(5)執行階段。
3.通過法院處理勞動爭議
法院並不處理所有的勞動爭議,只處理如下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1)爭議事項范圍:因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由法院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企業范圍:國有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
(3)職工范圍:與上述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經勞動行政機關批准錄用並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參照本法處理的其他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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