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員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1 06:04:27
1. 什麼是協議采購
協議采購是為了減少通用項目的重復招標,方便行政事業單位采購,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市政府采購中心對通用項目采購通過一次統一的公開招標擇優定品牌、定價格(優惠比例)、定服務、定期限和定協議供貨商,並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加以確定。在協議約定的時期內,各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協議范圍內的貨物或服務時,應向中標的協議供應商購買。
拓展資料:
1、采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向成員開放的采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采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采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采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2、采購對象:
采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才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采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議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目前,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3、采購方式:
采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議規定,只要是采購實體以合同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采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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