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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到期

發布時間: 2020-12-21 06:17:49

① 朋友把車質押給我 我們簽訂質押合同 借款合同 他到期人不見了 我怎麼賣車 買我車的人怎麼過戶

可依照《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版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權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處理,即你無法與他協議,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還款,並主張實現質權。法院判決後,你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只能是就拍賣汽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得私下將車賣了。買車的人憑法院拍賣手續可自行到車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② 借款合同展期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貸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2)質押合同到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使用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③ 質押合同到期質押能自解除嗎

不能,只有在債務結清的情況下,質押合同才能解除。

④ 質押車輛合同到期被變賣了 那原來的質押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就是誰的。
如果是汽車的質押,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但需要經過車管所過戶。
如果要對質押物進行處置,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⑤ 汽車質押合同,不經過車管所登記,合同生效么如到期債務人不歸還,債權人是否有權變賣質押物

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就是誰的。
內如果是汽車的質容押,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但需要經過車管所過戶。
如果要對質押物進行處置,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⑥ 汽車質押給別人,在質押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期內,對方可以將我的車子用於出租盈利嗎 問題補充:我車是

質押優於抵押,對於他可不可以將汽車用於出租,看具體約定。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在於抵押多用於不動產,質押多用於動產,質押需要把物交與對方,抵押不需要。

⑦ 股權質押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你是哪一方啊?也不說抄明,所以不好給你回答。
質押權人,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質押權人可以折價、拍賣、變賣質押物後優先受償。
出質人,質押物被質權人優先受償後,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若害怕債權人把質押物賣了,應履行債務或與質押權人協商提供其他擔保。

⑧ 抵押登記到期是否需要去重新登記

抵押登記不受時間限制,一般應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相同,即主債權期滿後兩年或者三年,不應籠統地寫為一年、二年、三年等。對於原合同,抵押人明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辦理了抵押登記。

而在登記有效期間,抵押人明示同意繼續為新合同提供抵押,這種情況下,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責任。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在質押期內,有價證券到朗時,可選擇以下處理方式: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兌現,並償還貸款或轉換為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借款人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有價證券調換到期證券。

抵押或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拆遷、出租、變賣、饋贈;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8)質押合同到期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第12條規定:「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09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⑨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⑩ 質押合同中可不可以約定到期可以轉讓質押權

當然可以了。
質押合同到期,而且履約完畢,質押標的物事實上也就不存在質押問題。
只要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不違法法律的條款, 即便是合同到期履約沒有完成,約定條款也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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