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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21 09:04:16

Ⅰ 虛假廣告侵權的民事責任是如何的

虛假廣告的行為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商品推薦者。
1、廣告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已經確立了虛假廣告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2、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
我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從《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來看,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然經營、發布虛假廣告,實質上是一種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廣告推薦者
我國廣告法38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確定了社會團體和組織作為虛假廣告推薦者時,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沒有規定自然人特別是名人作為虛假廣告推薦者時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團體組織,在擔任廣告推薦者這一角色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並沒有什麼區別,因而法律不應給予不同對待。
二、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1、賠償損失與范圍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規定可以看作是對虛假廣告行為賠償數額的明確規定。但是此種規定顯然有不合理之出。
首先,虛假廣告侵犯的權利人並非只有消費者,也可能是競爭者或者其他人。
其次,消費者因虛假廣告而受到的損失未必就小於購買商品或服務費用的一倍。
因此,我國在虛假廣告的賠償問題上的立法還很不完善。應當擴大適用范圍,明確責任主體,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2、停止侵害
虛假廣告行為是一種持續侵權行為,因而廣告一旦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則應該禁止繼續發布。
3、返還財產、修理重作更換、支付違約金等其它方式
虛假廣告的發布通常伴隨著支付行為,不排除返還財產的適用。當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時,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應排除此種方式的適用。

Ⅱ 是不正當競爭還是虛假宣傳或是商標侵權

表現形式上,這三種抄情況可能同時存在,但是虛假宣傳應局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既違反《商標法》同時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即「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針對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一般兩種行為同時認定,即既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的不正當行為;
但是對於在先知名的非注冊商標,只能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Ⅲ 虛假廣告侵犯了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消費者的知悉真實情況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的知悉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知悉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所謂「知悉」,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有權主動詢問,了解其所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

二是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真實地記載或說明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不經消費者詢問即使消費者一目瞭然。

所謂「真實」,也同樣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全面、正確的有關某商品或服務的情況,既不避實就虛,也不編造謊言。

二是誠實可信不帶任何欺詐情節。

消費者的知悉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A、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B、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

C、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Ⅳ 是侵犯商標專用權,還是虛假廣告

這個問題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1. 商標侵權,需要提供有利的證據來證明

  2. 國家對廣告也有嚴格的法律,具體要看什麼情況了呢

Ⅳ 因虛假廣告購買了物品,發現名不附實,可以向生產商提起侵權訴訟嗎

這個情況一抄般打不贏.

1:他們說你人為損壞是正確的.

2:信號好壞這個是個人判斷,很難做為一個證據(除非質量實在太差,跟價格實在不符,這個才行) 要不315也幫不了你的.

3:可起訴 贏面很小. 再說電視購物的,都是有一定經驗跟法律基礎,很難搞倒他們

Ⅵ 虛假廣告主要侵犯了消費者哪些合法權益

(1)知情權,公平合理的原則
(3)消費者應該先去找商家協商,不成就找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用法律手段懲治商家,因為忍氣吞聲的結果是讓更多的消費者受害

Ⅶ 產品代言人的侵權責任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對於產品代言人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考慮產品代言人的主觀過錯,只要認定廣告構成虛假廣告,那麼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產品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便與廣告主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一、《廣告法》第38條規定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二、《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比較分析可知,上述兩部法律均沒有規定虛假廣告中商品和服務的推薦者必須具備主觀過錯要件。而我國法律對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具備法定要件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國家工商管理局在《關於廣告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廣告法》第38條中「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的認定,是確定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而對於商品或服務推薦者承擔民事責任卻沒有設定前提條件。由此,產品代言人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Ⅷ 某廣告公司發布了虛假廣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工商局立案處罰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發布虛假宣傳自然適用廣告法處理,如存在不正當競爭經營行為,可以適用於版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權處理,但不能處罰2次罰款!可以有多份處罰決定書!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一般行政機關不主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你所說的情況,一般適用廣告法處理!因為僅僅是虛假宣傳,不是司法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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