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⑴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⑵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平等主體之間:來仲裁、民源事訴訟。
【提示】「或裁或審原則」: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2.不平等主體之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提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方式都是針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與糾紛的性質有關。具體來說,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⑶ 解決合同糾紛主要有哪些方法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專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屬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⑷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要根據爭議的不同種類來選擇相應的解決方式。在以上四種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訴訟具有執行方面的強制性。仲裁的優勢在於:
1.仲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出現了糾紛,願意把糾紛提交給誰來仲裁,雙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同時,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補充的仲裁協議。這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選擇權。另外,仲裁無級別、地域、專屬的限制,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
2.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和仲裁庭。 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或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當一方當事人棄權或不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後,才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指定。在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上,仍然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這既是仲裁的優勢和特點,也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 仲裁案件,不論案件的當事人多少、標的大小,當事人都可以約定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採用一般程序,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和選擇。
5. 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從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則,從仲裁的程序到實體都得到充分體現。這是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和最大的優勢,也是近年來仲裁越來越吸引當事人的根本原因。
⑸ 處理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⑹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拓展資料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中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⑺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訴訟解決。
4、仲裁解決。
⑻ 民事糾紛主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