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協議糾紛
(一)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並做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而一旦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時,常常引發糾紛
(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
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這也是引發糾紛的一大原因;
(三)房屋面積縮水,短斤少兩。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極易引發糾紛。
(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
『貳』 購房合同糾紛找誰
在我們國家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那麼如果因為購房成本就分的話,應該找哪個部門進行解決?因為購房合同產生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
購房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並商議解決辦法。
(二)求助於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於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於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並申請調解、處理。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叄』 法律問題。有人起訴我了,民事訴訟。購房合同產生的糾紛
如果傳票已合法送抄達,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甚至判決。
如果不是涉及身份關系等當事人應該親自出庭的案件,一般案件被告在傳票合法送達的情況下,拒不到庭,法院是要以直接缺席審理的,如果認為查清事實了,也可以直接判決。
這個前提是傳票確實送到了,如果傳票送達有問題,法院通常會再想辦法送達,然後再開庭。
當然,視案情決定,也不排除法官在傳票合法送達的情況下,決定再次開庭的可能。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
『肆』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版相同,但權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伍』 二手房買賣協議糾紛問題,求法律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意。
1、協商:二手房買賣抄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訴訟: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陸』 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如何解決購房合同糾紛
一、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1、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5、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 執。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
8、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 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
10、交納稅費糾紛。
『柒』 購房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發生購房合同糾紛如何索賠
一、購房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准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解決相關事宜爭議的方法。
二、發生購房合同糾紛如何索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之後,都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嚴格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在實際生活中常常有些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協議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他仍然拒不履行協議條款,或者找出各種理由不履行協議。
『捌』 購房常見糾紛 問題多寫在合同里
買房無小事,這話一點不假。因為對於很多消費者而言,買房稱得上是人生中的一筆開支。但其中涉及細節較多,再加上購房者對房地產知識一知半解,因此在購房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問題。
業內表示,目前關於商品房的糾紛,主要集中在面積誤差、交房標准和辦理產權證等三個方面。購房者一定要對此提前了解,以備出現問題時及時化解。
面積「多退少補」不合理
在房屋買賣中,購房者經常就實際面積與合同書中簽訂面積之間的誤差與開發商發生糾紛。張世芬表示,這是近幾年商品房糾紛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做約定的,則按照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處理。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樣處理有個前提——合同未做約定,可實際很多購房合同中對於房屋面積和價款的約定都是『多退少補』,這樣當房屋面積出現問題時,就只能遵循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多退少補看似合情合理,但實際對於購房者而言很不公平,購房者也會因此承受較大的風險責任。因此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對這部分內容留個心。
交房標准模糊不清
在購房合同書中,通常都會對交房時間進行約定,若超出交房時間,開發商則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合同里的『交房時間』說得往往比較寬泛,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成為爭議點。」專家解釋說,對於交房時間,購房者需要了解清楚是經過工程竣工驗收還是已經拿到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這兩者之間在時間上會有很大的出入。
「前者比較簡單,後者因為會涉及消防驗收等多個環節,因此需要花費的時間也比較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證明房屋質量檢驗合格、達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據,也只有在獲得了備案表之後,開發商才可以進行交房,也就是購房者通常所說的『交鑰匙』。」
產權證辦理期限不明確
房屋權屬證書是證明權利人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買賣中,交付房屋並辦妥房產證是房地產開發商法定的基本義務。但實際上,寶雞業主在入住新房幾年後仍拿不到房產證的不在少數。
「這與合同約定不明有著很大的關系。」專家表示,通常在購房合同中對房產證的辦理會有期限的限制,超出這個期限開發商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但對於這個違約金,購房者也需要留意它是否是固定金額。如果金額固定且涉及數額較少時,就需要注意這樣的約定是否會對開發商產生約束。
「的辦法是將違約金與時間掛鉤,無論是按天、月還是年,時間越長、違約責任越大,這樣對開發商的約束力也就越大,這樣才能督促開發商盡快為業主辦理房產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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