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的托運人
A.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應當履行哪些主要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托運人一般應當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這是專托運人最主要屬的義務。 二、將運輸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給承運人。 三、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五、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承運人與托運人對包裝方式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托運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用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六、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
B.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於: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於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於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並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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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C.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如下:
1、「貨主」指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D. 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托運人應按承運人的要求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的過錯遺漏了重要情況,由托運人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需要辦理審批手續而後才能辦理貨物托運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經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三、托運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應按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並標明名稱、性質、有明白的書面防範說明書。《合同法》三百零七條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對於一般需要包裝的物品,托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包裝,對於包裝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156條和61條的規定辦理。
四、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托運人有權拒絕支付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增加的運費。
E. 一般就我們所知道的運輸合同規定托運人有何義務
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如進行貨物版包裝、繳付有關證明文權件、提供裝車備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運人等),向承運人交何托運的貨物;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在指定購期限和到站,將貨物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貨物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多收運輸費用或運輸違約,托運人有權要求賠償或退款。
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好、按期運抵到站交收貨人。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輸費用;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給鐵路或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和運輸阻礙,有權按章處理。
收貨人的義務是在貨物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一切運輸費用;按鐵路規定處理其他末盡事實。因承運人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或運輸違約,有權要求賠償和退款。
F.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什麼關系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委託關系,即托運人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並在運輸期間保回管貨物,直至送答達收貨人。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G. 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各是什麼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收貨人請求承運人賠償損失的權利自提貨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2)托運人、收貨人的義務 1)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通用的包裝方式,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4)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5)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並應當向承運人出示提貨憑證,並支付託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6)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