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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1 11:08:25

① 債務承擔後果是什麼,有沒有標準的債務承擔協議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准,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即通常稱債務承擔或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通常稱此條為第三人代履行。 對照此兩條規定,存在著一定的共同點和區別,弄清二者的區別和界限,是正確適用二者的前提條件。從法律原理上分析,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協議的主體雙方是不同的。 債務承擔中,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履行達成協議,約定第三人來承擔債務。而第三人代履行中,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 (二)效力不同。 債務承擔中,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部由第三人承擔的(也可部分由第三人來承擔,則另論),第三人完全代替債務人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則退出合同,不再是合同的當事人。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僅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沒有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即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三)成立的關鍵要件不同。 債務承擔中,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該同意法律未規定其形式要件,應當認為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後,僅是第三人願意代替履行即可。 (四)法律後果不同。 由於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成代替債務人的地位,那麼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不適當的履行,債務人應當承擔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② 債務承擔的債務承擔協議

協議編號:
當事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鑒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締約三方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中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2、甲方丙方之間原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有效,乙方受讓甲方債務,業經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條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擔下列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共計元
1、年月日訂立的編號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償的債務(如應付貨款、應付勞務費等) 元。
第二條甲方承諾
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本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後,則甲方仍繼續向丙方承擔原債務。
第三條乙方承諾
1、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
2、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或有事項:如甲方對丙方的原有債務上設有擔保,則乙方承諾已辦理完畢由於承擔甲方債務而發生的有關擔保合同重新確認手續或提供了經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第四條丙方承諾
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另行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③ 債務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該條款包含了對債務承擔的承認和規定。但該條款把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債權債務概括移轉一並規范,顯得太籠統,操作性不強,實際運用起來容易造成混亂,只能作為指導性原則。在新《合同法》頒布以前,很多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是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之典型。該條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法》這一規定並不是一種很嚴格的債務承擔。該條款的前半句規定確實很類似債務承擔,但後半句明確規定了繼承人所要償還稅款及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為限,意思是如果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繼承人無需就不足部分代替被繼承人償還。這是與債務承擔不一樣的,因為在債務承擔中,新債務人或者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必須對債權人足額履行義務,新債務人不因原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免除責任,這是毫無疑義的。在此如果說繼承人的行為性質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也是不正確的。如上文所述,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不力或履行不當,債權人無權向第三人而只能向債務人要求承當責任。而在這一條款中,如果繼承人拒絕履行義務或履行不當,債權人當然有權直接要求繼承人承擔責任。所以說,《繼承法》的這一規定只能算是一種「准債務承擔」或說是「准適用於債務承擔」的情形。雖然如此,但在《合同法》頒布以前,把它作為研究債務承擔的立法例也未嘗不可。新《合同法》頒布以後,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專門規定了債務承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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