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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單方解除權

發布時間: 2020-12-21 11:39:22

❶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租賃合同單方解除權擴展閱讀:

案例:

不定期租賃合同惹糾紛 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2014年07月06日17:42 來源:新民晚報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都打算自己經營麵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未能如願開起麵包房,為了不讓門面房空關,於是沈女士就決定將該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經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為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9000元。三年後,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又過了兩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夥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用作自己開麵包房的經營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當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當年的租金,其應在當年年底前支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賃關系,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後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為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雙方對租賃合同期滿後的租賃關系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而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對方陳述的租賃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系是不定期租賃;

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向沈女士支付相應的租金。

❷ 租賃公司單方解除租房合同怎麼維權

最好協商解除,除非有約定和法定的解決條件,否則對方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責任版——合同法權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❸ 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方想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❹ 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

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租賃合同單方解除權擴展閱讀: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❺ 出租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於承租人嚴重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系。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於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後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里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租賃物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時維修保養租賃物等非承租人過錯行為影響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則屬於違約行為。
2)、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在該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這里所說的「合理期限」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來確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長。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有質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合約定的用途或者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於難以實現承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之一是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該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說,對於租賃物一般的質量瑕疵,若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情,承租人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若承租人知情,則不能單方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即在租賃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質量瑕疵這種情況下,不管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從這一規定看出,租賃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解除合同不以其對該瑕疵不知情為條件。
6、租賃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實踐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這些情形主要是:
1、出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將延誤情況和租賃物預期到達的時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適合約定的用途,超過約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賃物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盡維修租賃物義務,嚴重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動,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汽車運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從事營業性活動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為上述行為而不反對的,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對租賃物進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即存有權利瑕疵),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對該權利瑕疵知情的,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7、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當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出現時,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規定的外,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❻ 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於2001年2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王某向劉某承租禾祥西路一店面,月租金5000元,租金的有關稅費全部由王某承擔,合同租期五年,至2005年2月1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3萬元,於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王某還應向劉某交付押金人民幣1萬元。合同生效後,雙方開始履行合同,王某依法向劉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及押金共4萬元,並開始承租該店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因經營不善,遂欲提前終止合同,經與劉某協商不成。王某認為,合同中「有關租金的稅費全部由王某承擔的約定」,違反了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稅法,劉某逃避納稅義務,顯失公平,且該合同未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故合同依法無效。另合同中還約定「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故王某有權要求立即終止合同,由劉某返還王某租金及押金,故2001年7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由劉某返還其1個月的租金及押金15000元。庭審中,劉某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就本案來看,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的問題: 一、《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1.租賃合同沒有登記是否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凡是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對違反強制性規定,又做了進一步的說明,即只有在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標准。《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雖然有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及繳交房屋租賃收益金,但該規定僅屬於地方性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故王某的合同沒有登記,因此合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2.合同約定租賃的稅費由承租方承擔是否無效? 根據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稅收法規,房屋租賃應繳納流轉稅及租賃收益金等稅費,但在不影響國家稅費徵收的前提下並不排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對稅費的承擔義務進行約定,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並不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當然該種約定不能對抗稅收征管部門依法向劉某征稅的行為。但如王某沒履行交稅的義務,而國家依法向劉某徵收後,劉某亦可以憑合同規定向劉某進行追償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 二、王某是否能以承擔一個月租金的違約責任作為解除租賃合同的代價或條件? 本案中,王某以合同中有約定「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為由,認為其只要承擔了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後,即可解除合同,其已經交了6個月租金了,現合同僅履行了四個月,扣除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後還可要求返還一個月的租金。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當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的促進交易、維持市場經濟穩定平衡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況下,合同一方顯然是不能以自願承擔違約責任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否則合同秩序、經濟秩序將因此失去一貫性和穩定性。而就本案看,合同中約定的「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僅是對違約方義務的一種約定,並不意味著賦予一方違約的權利。王某把違約義務條款當作違約的權利來行使,顯然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綜上,筆者認為,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方與承租方一方面在簽約時充分明了自己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中,亦要正確的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要曲解合同及法律,濫用訴權,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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