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買賣協議
㈠ 北京玉石交易
北京的玉器市場,比較集中的就屬潘家園、十里河以及位於這兩者之間的北京古玩城,潘家園和十里河,購物環境差些,賣的多數是低檔玉石、木雕、古玩、字畫以及寺廟用品等。
㈡ 民間珠寶玉石私下交易繳稅嗎
民間珠寶玉石私下交易沒有稅的,不光珠寶玉石聯系沒有稅,其他的只要是合法的都沒有稅,這是你情我願的問題。
㈢ 張明和王濤約定買賣玉石,由於
倒了,問到法律關系就頭大,直接說第二個問題,玉石最終歸屬存在兩個可能專,一是如果己是在不知情(不知道屬戊賣予自己的玉石是撿來)的情況下,玉石歸己所有;二是己知道玉石是戊撿來的,玉石歸丁所有.這個裡面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㈣ 關於玉石買賣合同的基本樣式
按一般的買賣合同就行了,主要內容是標的,數量,價格,交付,驗收,質量保證,違約責任等。玉石最好是約定一個特別的驗收條款,如需出具專業的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等
㈤ 玉器買賣有什麼規矩和講究
水極深,外行慎入。
㈥ 案例分析:甲有一塊價值萬元的玉石,甲與乙訂立了買賣玉石的合同,約定價值為11000元
那個推薦答案真是一坨屎
1.甲與乙之間的關系:合同有效。通過佔有改定,乙已經獲得了玉石的所有權
2.甲與丙之間:甲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所以是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看乙追不追認。丙知情,是惡意受讓人,所以不能善意取得,丙是惡意佔有了玉石
3.丙與丁之間:債的抵消。首先丙沒有玉石的所有權,所以丙是無權處分。再看下一步,丁是否善意取得。貌似,丁善意,有合理價格(1萬2和9千的債抵消只要丙願意,法律上就不算不合理),也交付了。但我的觀點是:我國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個前提,就是針對動產來說,無權處分人必須是 有 權 占 有。即丙在此是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丁無論善惡,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說,丁在此只是善意的無權佔有,並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權。
4.丁與戊:戊拾得遺失物,是惡意佔有,是侵佔,應當返還給失主。而丁可對戊行使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除斥期間1年,當然後來戊把玉石賣了也就沒辦法叫他還了
5.戊與己:己是戊轉讓玉石的受讓人,戊是惡意佔有,己無論善意惡意,遺失物一律不適用善意取得。所以,乙這個所有權人就可以向戊要求損害賠償,於是己就通過繼受取得獲得了玉石所有權,或者乙選擇基於物權請求權讓己還玉石(2年),此時不需要給己錢補償,因己不是通過拍賣或正規店裡買來的。
㈦ 甲有一塊價值一萬元的玉石。甲與乙訂立了買賣該玉石的合同,約定價金11,000元。由於乙沒有帶錢,甲
1、所有權屬於抄丁。
2、所有權屬襲於丁的分析如下:
【1】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生效。即使甲乙已訂立買賣合同,但玉石未交付,所有權仍屬於甲。甲將玉石交付丙,屬於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物權法》第23條。
【2】丙將玉石交付丁,屬於有權處分,丁取得所有權。
【3】丁遺失,被戊取得,拾得遺失物應該返還所有人,戊沒有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丁。《物權法》第109條。
【4】戊轉賣給已。由於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人丁有權追回。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㈧ 甲有一塊價值一萬元的玉石.甲與乙訂立了買賣該玉石的合同,約定價金11,000元.由於乙沒有帶錢,甲未將該玉石
對啊,你看看生效條件,符合條件合同就生效。甲乙達成合意合同生效,玉石所有權是通過佔有改定給乙了,
㈨ 甲有一塊玉石,以1000元的價格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
選擇B,因為丙是善意第三人,從題目描述無法得出丙知道甲乙已經訂立合同的事實。
㈩ 買賣和田玉是否合法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