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訴訟請求
❶ 民事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並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6條和126條的相關規定,合並審理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1、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條是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4)以合夥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成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這些訴訟都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並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並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並審理。
2、第三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條是關於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定。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范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系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另一個法律關系有牽連,而在後一個法律關系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另一個法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直接影響。也就是說,在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則是出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判決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某種法律義務或責任,該當事人有權請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賠償損失或履行相應的義務。
❷ 3個人合夥做生意,出現糾紛,律師建議2個人分別起訴一個好還是2個人同時起訴一
1,一同起訴比較好。在訴訟效率上比單獨起訴會更高。節約雙方時間,節約司法成本。
2,如果是回同一答個訴訟標的,兩人分別在同一個法院起訴,法院會徵求當事人意見,決定是否合並審理。即使一方在另一方獲得判決書後再起訴的,如果是同一訴訟標的,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可以適用之前的裁判。
3,對於一同起訴後,對同一標的權利義務原告成員間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按各自訴訟請求要求維護自身利益。
4,《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❸ 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法院駁回雙方訴訟請求,上訴對方不認賬法院再次駁回怎麼辦,
尊重法律,法院駁回表示雙方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只能協商解決。
❹ 2007年審理的合夥糾紛案件,到現在沒有結果,被告已死亡,繼承人找不到,該如何維護本人權利!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❺ 合夥人糾紛可以不提起公訴申請司法介入嗎
不可以。司法沒來辦法源介入。合夥人糾紛不是提起公訴,公訴是檢察院所為,應該是提起民事訴訟。司法介入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糾紛無法自治時必須通過司法介入解決,這個司法介入就是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直接通過審判權對公司內部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進行再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❻ 合夥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原告熊某和被告周某簽訂了一份簡單的合夥經營木材協議,但沒有規定誰負責日常事務及賬目管理。協議簽訂後,原告熊某先後匯款5萬元至被告周某帳戶上作為參股股金。在合夥經營期間,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現金共計45000元。不久兩人結束合夥經營,但因合夥結算之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周某進行合夥結算並分紅。
庭審中由於涉及合夥結算需要提交帳本進行審核鑒定,原告熊某講帳本在被告周某處,被告周某講帳本在會計處,無法確定帳本去向,因此法院宣布限原、被告於庭審後一周內提交帳本到法院,但逾期後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賬本,導致當事人之間無法清算,審計部門也無法開展審核鑒定。
【分歧】
本案合夥糾紛中,究竟應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不能提供合夥結算賬本的舉證不力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熊某將5萬元匯至被告周某賬戶上作為參股股金,被告有義務對股金的運營進行說明解釋,但合夥結束後被告不與原告結算分紅,因此在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賬本的情況下,應由被告周某承擔舉證不力的訴訟後果,故應判決被告周某返還原告熊某參股股金50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訴求與被告合夥結算,就應對本案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故應由原告熊某承擔不能提供合夥期間賬本的不利後果,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個人合夥,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清算後的剩餘合夥財產,應該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本案原、被告因合夥結算產生糾紛,主要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盡管雙方合夥期間賬本去向不明,但法官仍不得拒絕裁判。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須確定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誰應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這才是舉證責任運用的真諦。被告周某雖為合夥經營者之一,但雙方簽訂的合夥經營木材協議中並沒有規定誰負責日常事務及賬目管理,內容過於簡單,且在合夥經營期間,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現金45000元,故不能認定被告周某經營管理賬目及合夥事務,其沒有義務對合夥期間經營的盈虧提供證據證實。合夥結束後雙方沒有對合夥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熊某請求合夥結算並分紅,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與合夥期間的相關財務會計賬本,理應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原告熊某的訴請不予支持,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
❼ 在合夥糾紛案件中,被告提出分配合夥利益是反訴嗎
====這要看原告的訴訟請求內容,如果原告訴求中不包括這一項,那麼被告的請求具內有反訴容的性質,但還是需要區別對待。
====要求分配合夥利益,實際上是要求進行合夥結算,因為不進行結算,是無法計算盈餘數額的。但是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之一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像這種籠統模糊的結算要求,屬於訴訟請求不具體,即使提起反訴,法院也不會受理。
====合夥結算,應當由合夥人先行開展,針對存在爭議的部分,應當各自形成自己的意見,然後才能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即使一方拒絕結算,另一方起訴要求結算的時候,也應當先形成自己的結算結果和依據,提出具體的請求內容,比如要求對方給付盈餘款、要求對方補償虧損、要求返還投資款物等等。
====當訴訟請求具體化後,就會體現款物價值,需要繳納訴訟費,從而形成另一個訴訟,屬於反訴了。
❽ 請問我是法定人股東也是我,我現在被起訴合夥糾紛案公司會被查封嗎
凍結賬號就行了,封公司幹嘛。
❾ 合夥協議糾紛訴訟請求怎麼提出
1、這類糾紛現實生活中很多。由於合夥的雙方或者多方都是關系不錯的親戚、朋友、同學等,所以發生糾紛大多數也都能自己協商解決好。
2、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前法院對這類案件很少受理的。現在因為實行登記立案,法院必須受理。但是,無法給雙方判決出一個結果,大多數都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理由是: 法院審理個人合夥糾紛案件時,不能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可參照該法條去處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個人合夥財目的混亂,當事人自己無法清算,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夥經營期間的賬目情況,此時,即便合夥收入清楚,合夥現有財產明確或部分明確,只要雙方對支出存有爭議,法官就會以帳目不清,盈虧無法確定,或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合夥財產的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有的合夥人故意讓帳目無法查清;有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帳目和財產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帳目清算,對於合夥經營的實際收入和支出等事實就難以全面查清,為的就是要原告無法舉出證據,法院無法處理,達到永久佔有的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5、也有人認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實辦法先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按照共有理論的通說,依照此規定處理。合夥帳目不清,在有部分財產和賬目清楚地情況下,就明確的部分先行判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緩和了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
❿ 甲乙丙三人合夥開了一家餐館,該餐館不是合夥企業。請問在發生法律糾紛需要進行訴訟時,可否參照《合夥企
屬於個人合夥,適用《民法通則》,不適用《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