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近親屬
Ⅰ 如何確定被侵權人死亡後其近親屬的范圍和請求權順序
《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被侵權人死亡後侵權責任請求權主體的規定。
關於被侵權人死亡後,其近親屬的范圍和請求權順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賠償金正是對近親屬這些間接受害人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何謂死者的近親屬沒有明確,只是規定了近親屬為請求權人,而沒有規定順位問題。但是,《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對此有所體現,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其他的為第二順位,這主要考慮中國仍然是一個大家庭社會,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與子女的聯系仍然十分緊密。基於此種原因,從死亡賠償金的角度來看,遵守《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順位比較合適,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沒有第一順位的,第二順位的近親屬才能請求。而且,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受害人的遺產來看待,受害人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從死亡賠償金中請求。
Ⅱ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哪些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Ⅲ 侵權案件中,近親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
被侵權人才是適格主體,才能當原告,除非被侵權人去世或者證明沒有民事能力。
Ⅳ 被侵權人未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嗎
原告為被侵權人,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Ⅳ 被侵權人死亡時,其近親屬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人身權益被侵犯引發,具有專屬性,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有兩類例外情形:一是如果被侵權人死亡前,已經與侵權人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書面協議,則該精神損害賠償已經轉化為一般債權債務關系,可以轉讓或繼承;二是被侵權人已經向法院起訴的。對此,《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第2款作了相應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值得借鑒。此外,除了轉讓和繼承,在受害人致死的情況下,與其關系親密的親屬應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允許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理念。 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的原告時,在無新的規定出台之前,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的規定,將有權起訴的原告區分為第一順序: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順序:其他近親屬。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主體時,才能允許由其他近親屬以原告身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Ⅵ 依據相關法律,患者近親屬可以提起哪些賠償
1、被侵權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死亡賠償金。
2、依據《侵權責任法》內第18條第1款規定容: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Ⅶ 交通事故近親屬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抄院《關於襲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規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親屬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的賠償。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親屬方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Ⅷ 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近親屬之間就侵權賠償請求是否互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簡單地說,就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在賠償的訴求上沒有達成一致,想通過訴訟專解決,但搞不屬清楚該由誰起訴?
近親屬只能以同一身份起訴(也就是死者家屬方),各方可以把自己的訴求寫入同一起訴書中說明各自的請求。至於如何在近親屬內部拆分,自己無法協商的,可以一並請法院裁定(應另行起訴)。
最後,案由當然是侵權賠償,但賠償後的分配卻是以繼承法為基礎和原則的。兩個階段的兩種不同訴求要分清楚,不能一鍋熬了,當成一個案子來看待那當然搞不清楚了。
Ⅸ 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的繼承人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1、被侵權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死亡賠償金。
2、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回被侵權答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Ⅹ 被侵權人死亡,死者近親屬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1、被侵權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死亡賠償金。
2、依據《侵權責任法回》第18條第1款規定:被答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