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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別人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21 15:25:56

㈠ 別人辱罵我的父母,是否侵權,犯法

肯定是違法的親,傷害了你父母的名譽權

㈡ 被人辱罵算是名譽侵權嗎

答:被人辱罵事實應該算是名譽侵權。

㈢ 罵別人是民事侵權嗎,,,,

當眾或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對於這內種違法行為容,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2條規定進行治安處罰。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辱罵他人的行為一般的表現形式為,在公共場合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辱罵,由於不會在社會上或他人之間造成惡劣影響,不屬於處罰的范圍,批評教育就可以。

㈣ 請問別人對我辱罵威脅恐嚇對我構成什麼侵權

這個不論是什麼樣子的,你需要證據。

㈤ 我先罵別人了,罵人違法,怎麼辦,


當事人罵了別人,人家要去法院告當事人,如果確實有證據的,構成侵權行專為,當事人需承擔屬侵權後果,具體有幾種處理方式:

  1. 吵架口角一般屬於平常的民間瑣事,一般是治安問題,由當地基層組織協調處理或者派出所調解處理就可以,當事人可以向對方道歉,雙方和解;

  2. 如果辱罵情節嚴重的,有可能侵害對方名譽權等,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證據,法院會受理,當事人確實有侵權行為的,雙方可以由法院調解,建議當事人賠禮道歉,爭取對方諒解,否則可能還需要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㈥ 罵人會不會觸犯法律

罵人屬於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6)罵別人侵權擴展閱讀:

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㈦ 辱罵別人的性別算不算侵權

辱罵他人在法律上,情節輕微的話構不成犯罪的,如果導致嚴重後果了,就會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來定刑

㈧ 別人用自己的網名罵人算侵權嗎

這個要看你的網名是否被大家所認知,接受.如果他和你真名一樣,那麼肯定就侵犯了你的姓名權.你可以讓他對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如果的那種虛擬的,大眾的則不是.

㈨ 罵別人綠茶婊,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罪

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名譽侵權罪。

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行為人要負法律責任。

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常例說明

一、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一)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二)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三)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四)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五)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六)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七)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八)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㈩ 罵人算犯法嗎

罵人就是侮辱他人,是不道德行為。如當眾辱罵則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則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10)罵別人侵權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1條:

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9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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