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侵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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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992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首次在我國明確了追究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㈢ 著作法47條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㈣ 著作權侵權法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哪些
著作權侵權行為會對著作權擁有者帶來財產或者非財產的損失,那麼,只要是對著作權侵權法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哪些?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權侵權法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哪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要法律特徵是: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復制、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相應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也會表現出這些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託關系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這些都是與著作權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的特定主體。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㈤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犯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具體是指: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註:1、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查封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㈥ 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列舉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㈦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主要包含以下的行為: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侵犯發表權);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侵犯發表權);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犯署名權);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可能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或者修改權);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可能侵犯復制權和改編權等);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侵犯展覽權、改編權等);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侵犯表演者權);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之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等,承擔責任的形式主要是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侵犯著作權之財產權的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㈧ 什麼是侵權作品有什麼特徵
侵害著作權的侵權的行為分為侵害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侵權行為。
1、侵害著作人身權
侵害著作權的侵權的違法行為,必須違反《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法律規定。這種違法行為的主要行為方式是作為的行為,但不作為亦構成。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是指著作人身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一是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暑名權、修改權、維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和追續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二是作者精神利益的損害,三是作者財產利益的損害。前兩個損害事實是必須具備的,財產利益的損害則不是必要條件。侵害著作人身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過錯方能構成侵權責任。
2、侵害著作財產權]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以及使用著作權人的的作品而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給付報酬的行為,都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事實,是指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受到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事實表現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二是作才財產利益的損害。在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事實中,這兩個損害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具備的。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構成,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必須以主觀上有過錯方能構成侵權責任。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沒有參加創傷,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暑名,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剽竊他人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沒有支付,未經許可出租電影等作品或者錄音錄像作品,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都是侵害著作財產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
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㈨ 文學作品怎麼才算侵權
您好!若是吸收他人文字中蘊含的思想,則不會涉及侵權,而若是抄襲了他人有獨創性的表達,則屬於侵權。以下是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僅供參考。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