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權案例
A. 微博轉發如何界定侵權與否
其實,法律快車小編提醒,不用過分擔心,侵權也是有范圍的,請看以下詳細報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權,轉發是否算復制 (一)微博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論字數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微博也不例外。根據著作權自動取得的原則,微博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必須有獨創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權,就文字微博來說,如果只是表達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簡單陳述一件事,並不具有獨創性。但是,如果角度獨特、內容新穎,自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受到保護的作品。 (二)轉發微博的行為是復制行為還是提供鏈接行為? 這個問題對應的是:轉發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從微博的傳播過程來看一般有三種行為,第一是上傳作品內容的行為;第二是將上傳於網路的作品再傳播的行為;第三是使用者瀏覽、下載、使用等行為。筆者認為要區分「上傳」和「轉發」:這里「上傳」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傳至網路的行為,是使公眾首次接觸到作品的行為,是受著作權人權利控制的行為。類似概念有轉載,傳統版權行業的轉載是將全部作品內容進行復制的行為。而「轉發」是在網路平台上就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的再次傳播行為,是傳播效應的再擴大。「轉發」其實是轉發了原作品的鏈接,並不是復制所提供作品的內容。也就是說未經許可,上傳或者轉載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權人復制權的行為;而轉發是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可能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就圖片微博來說,很多人在發微博時經常就當前文字加一幅圖片,這一行為可能帶來多重侵權,如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其中僅就著作權而言,如果該圖片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且受《著作權法》保護,上傳或轉發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對這些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了自己表達意圖的修改,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里還存在權利人的限制問題,如果是個人微博用戶,在看到權利人作品時覺得十分賞心悅目或者出於分享和個人欣賞的目的轉發微博,此舉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判斷轉發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個追求傳播效應,供公眾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勵用戶及時轉發以促進信息廣泛的傳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屬性決定了信息發布存在侵權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屬性也同樣決定了信息內容提供者對其著作權中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復制權的默認許可使用,甚至放棄。所以基於權利人的自願放棄或豁免,一般的侵權行為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這種情況下轉發微博的網路用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當轉發者具有主觀惡意或發生了顯而易見的損害後果時,有必要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表明作者權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檢驗標准」來判斷被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行為:被告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內容引用原告圖片,且未影響原告對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但法院認為被告雖未發送商業性內容的微博,但其轉發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對此筆者持有不同意見。被告並未從轉發權利人作品中直接獲利,雖然是出於商業目的發布微博,但是其轉發圖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觀惡意,只是為了配合文字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而配圖。對此不應該追究轉發者的侵權責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眾接觸到作品的上傳者責任,如果上傳者上傳圖片時是合法授權並標明作者權利,那麼就不存在後面轉發者的侵權問題。 被告稱涉案圖片來自於皮皮時光機軟體圖片庫。皮皮時光機是針對新浪微博開發的第三方微博管理應用工具,用戶可以在微博應用裡面添加使用。皮皮時光機有定時發布微博、定時轉發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時還提供強大的微博內容庫資源供使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中包含海量圖庫,在文本輸入框的右邊都有微博配圖。用戶可以進入圖片庫自行選擇圖片發布,圖片庫中的圖片下方有「正版圖」字樣。用戶可以選擇客戶端中原置信息和圖片發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圖片後再發送。這些修改以及最後發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完成的,並沒有用戶自己上傳圖片的過程。
B. 百度圖片發微博上會造成侵權嗎
移動終端的快速發展,讓每個人都成了社會現象的記錄者、傳播者。但是,隨時隨地上傳圖片到微博,尤其是涉及到其他人的時候,是否涉及侵權? 一般來說,在中國絡上公布他人真實姓名、單位、中國號碼、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商業機構沒有通過當事人的授權而使用其照片、文字、個人信息,就已經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因此,中國民發微博、跟帖或發表評論,不可逾越法律邊界。 我們對於隱私權可以這么界定: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此外,被拍照者隱私權是否被侵害,還要看結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將從公共場所拍得的照片作為資料收集或自己欣賞的話,這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謀取了合法或非法商業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權;如果拍照者惡意散布、詆毀被拍照者名聲,侵犯的則是被拍照者的名譽權。只有某人不願公開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比如,一個人不願別人知道他臉部有缺陷,出門時戴上了口罩。別人趁他在洗手間取下口罩時偷拍下他臉部的缺陷,這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拍照者如故意將照片散布,就同時侵害了他的名譽權。 也有觀點認為,是否侵權還要看上傳圖片時,有沒有涉及到對被拍對象的行為進行描述,對其社會評價進行貶損。在天津的一個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微博這種公開的中國絡平台,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指名道姓發表針對原告的不利言論,對其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必須停止侵權。這就說明我們在玩微博時,要避免發表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不當評論。(洪道德
C. 公司官方微博使用了圖片,侵權問題
你好,按照你描述的情況,可以答復公司是在公開網站搜索到的分享圖片,圖片並未回有LOGO,也未註明著作權答人是誰,因此公司主觀上並不存在侵權故意,在收到律師函後方知道著作權人是華蓋創意,公司及時進行刪除,並未造成損害後果,請對方諒解。
或者,乾脆不做答復,等待對方起訴後再以上述理解答辯。
D. 轉發他人微博內容是否構成侵權
這再次讓微博的著作權進入人們視線。與名人為原創微博維權形成鮮明對照,普通用戶大多不以為然,那麼,?關鍵詞:微博/民事侵權/版權/著作權/知識產權/賠償責任各方觀點:作家鄭淵潔:微博再短也是創作「拜託您百忙中哪怕改一個標點符號啊。文章素材雖來源於新聞,但文字形成過程需要視角、判斷和文字的排列組合,是創作! 」作家鄭淵潔近日批評某網站高管隻字不改地照搬自己的微博。 《讀者》雜志引用六六在微博上的一句話,「女人從求新、求變、求美到求舒服的時候,就是老了」,既沒告知也沒支付稿酬,六六乾脆委託律師為自己維權。
網站:用戶注冊微博已有條款註明,上傳到可公開獲取區域的任何內容,網站擁有免費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換言之,和網站打過招呼就可以。
讀者:不想被偷就別發微博猶如人際傳播的會客廳,一段有趣的文字一天內被成千上萬地轉發,已不是新鮮事,在這種看上去既原始又現代的交流方式下,人們創作使用文字、攝影、美術、音像作品,對傳播效果的重視程度,遠遠大於版權。對於普通用戶而言,如果自己的原創被轉發引用,除了高興,很少會考慮版權。而一些名人視微博為宣傳工具,自然也不介意原創「遍地開花」。
很多網友認為,一條微博僅140個字,完全沒必要為此較真。有人認為,「引用名人名言寫作文時,怎麼沒想到去徵求他們的意見? 」還有人說,「微博就是個開放平台,你既然選擇了它,被人關注和轉發也就正常,不願意公開自己擁有專利的言論,就請收起來,回家對著鏡子跟自己說。 」過去名人們以博客抒發見解,博客篇幅長,旁人想「落地」引用,只能小心摘錄一部分。而今微博短小精悍,像專欄般整條登載已司空見慣。
法律界:微博雖小,確有版權因為短,因為放到開放的平台,微博就沒有版權了嗎?對此,法律界人士予以否定。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朱巍撰文表示,只要具有作者的獨創性思維表達,而且這種表達是「有形並可復制的」智力成果,那麼就應該享有版權。可見,法律並沒有對版權保護作品的文字數量做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微博雖小,確有版權。
E. 發微博用了公司海報,公司去法院告我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我該怎麼辦
起訴是人家的權利,賠償要以事實為准,對方必須得有證據,損失也要有依據。
建議積極應訴,如果不懂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即可。
F. 微博官方賬號使用別人圖片,被人告上法庭說侵權,這樣是可以的嗎
您好,你指的圖是別人的肖像圖片嗎?如果是未經他人同意,以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回像,將構成侵犯他人肖答像權的行為。
但是,我國目前存在互聯網避風港製度,即在對方通知刪除後,第一時間刪除,將不負責任。這也叫做通知移除規則。
G. 微博侵權如何收集證據
要經過公證機關的公正此網頁。
H. 微博轉載侵權
不算!轉載分為兩種:
一、對方註明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等
那你轉載即使註明了出處也是侵權行為
二、對方說明:轉載需註明出處或者未說明
你可以轉載,但是必須註明出處和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