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
『壹』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可否繼承承包權
承包地由同一承包戶家庭人員共同耕種,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承包版地以戶為單位權,屬於共同共有,只能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法規定的財產也不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司法解釋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貳』 本家庭成員之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可否
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存在個人承包經營權一說,非得這么說沒意義
『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面寫掉了家庭成員怎麼辦
你可以到村裡這個證明,
再到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補辦,
一個經營權證。
『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家庭成員姓名不完整
農村土復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制家庭成員姓名不完整,如果是新證就拒絕簽領,要求把名字補上再領取。如果時間久了的也可以申訴,關鍵是證據,節點是發證的時間,證明其它人(小孩一出生上過戶口)成年人的戶口在時間點期間也是在村上的,那麼想有關部門申訴。就像我們身份證被別人弄了錯字,而我們之前的畢業證,銀行卡等名字都會錯誤了,那麼要向派出所申訴,帶上有關之前的證書,在戶口本上加上曾用名就可以一樣。
『伍』 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1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繼承人繼續承包土地嗎
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1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繼承人繼續承包土地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作為一項特殊的資源,是農民個體經濟的表現,而不是個人所有,所以無法作為財產繼承。
一、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繫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當然,本文所論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由於「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陸』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可否繼承承包權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1、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不能繼承,但是在本回次承包答期限內,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土地;
2、如果該承包的土地屬於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所規定的林地的,各繼承人在承包期限內,是可以繼承承包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柒』 家庭內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協議是否有效
分割協議有效。
一方面,承包合同雖由個人所簽,但所有家庭成員具有同等份額的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戶」即意味著可能是一個群體,而不僅是單純的個人。村民委員會在2000年根據李某家庭人口確定承包面積,是基於戶主的身份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再次註明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其他家庭成員也具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僅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也只是指出,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用已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的行為無效。而個人內部調整承包具體土地的實際耕種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員之間的耕種分工,屬調節家庭成員間利益的一種方式,並不影響所承包土地的用途,不涉及土地的承包年限,既非以承包經營權抵債,也非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再一方面,基於分家而將分立戶口,是行政機關戶籍管理的一種手段,並不能因而改變各家庭成員作為承包人之一的身份,且目前也尚無法律規定,可以因此而改變各家庭成員對所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
『捌』 家庭成員內部土地承包糾紛該怎麼辦
家庭成員發生土地承包糾紛,應該由家庭內部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處理。
『玖』 承包戶家庭成員或者戶主本人死亡後土地怎麼確權登記
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內和第十五條容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承包人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