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管轄
1. >離婚協議中可否約定管轄
新民訴法對法院管轄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對部分民事案件允許雙方可以約定,但對於部分專版屬管轄,則不能權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不履行離婚協議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1、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管轄嗎
首先,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其次,法院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系,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 離婚協議上可否約定管轄
對於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人身權關系,同時對於登記解除或訴訟解除在《婚姻登回記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答中都有管轄權的規定,約定管轄是無效的。但要是對婚內財產的處理,或者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約定並單位提起訴訟(與處理婚姻關系分開)是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的,而提起的不是離婚訴訟,而是合同關系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離婚協議約定法院管轄的效力
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離婚涉及人身關系,不適專用協議管轄,不能約定屬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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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離婚協議中是否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約定管轄法院
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是離婚身份問題不可以。財產問題的約定管轄法院還回要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答能隨意選擇,范圍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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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離婚協議書可以約定管轄權嗎
民政局協議離婚,必須回到原登記地或者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7. 離婚協議引起房屋權屬糾紛,如何確定案由及管轄法院
看原告的具體請求抄。如果襲原告要求履行協議,交付房產,或協助辦理過戶,可以確定為離婚後財產糾紛,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如果原告要求確認有關物權內容,因涉及到物權糾紛和專屬管轄,應考慮按物權糾紛立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8.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管轄嗎
不能。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9. 離婚協議要蓋章嗎,協議離婚由哪個機關管轄
離婚協議本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無需蓋章,只要當事人雙專方簽字即可。如果屬還不放心,只需再加按指印。
當事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並不等於已經離婚。也就是說,簽訂離婚協議,只不過是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一個前提。只有經過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手續後領取了離婚證,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才正式成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10. 若離婚協議註明管轄法院有效不
一、離婚管轄法院、離婚法院管轄、離婚管轄地、離婚管轄權
1、《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所以說:離婚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審離婚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是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來確定案件的一審管轄,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
4、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5、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離婚案件管轄地、離婚案件管轄權、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1、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權和法院審理案件帶來諸多不便的情況,因此民訴意見規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形。
2、《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有4種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只有提起的訴訟是有關身份關系(身份關系是指包括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的訴訟,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地法院管轄。
4、《民訴意見》第8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管轄地、離婚訴訟管轄權、離婚起訴管轄法院
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8、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10、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1、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