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預警機制
㈠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目的
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版,規范權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一共有七章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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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應對方法
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2、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3、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4、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㈡ 什麼是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動態監測預警制度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在保障職工基本權益、健全勞動協調機制等方面,做了整體性的規定。其中明確,要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動態監測預警制度。
《意見》指出, 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矛盾逐漸凸顯,部分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突出,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劉而鐸認為,選擇此時出台《意見》,強調「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明顯的時代意義:
劉而鐸:現在經濟高增長過去了,在這個過程中一些勞動關系復雜。另外一個方面,我感覺政府也有意強調對勞工過去欠賬的強化。過去相對來說經濟增長關注的多,現在社會建設這一塊也進一步強化了,勞動關系也屬於社會建設這個范疇。
《意見》明確,要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實現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工同酬;落實帶薪年休假等規定,保障職工休息時間,企業如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等等。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車偉:
張車偉:這樣一些具體涉及到勞動時間、待遇方面的問題,更多我覺得是和勞動供求關系基本市場機制決定的,只有當勞動供求關系和勞動供求雙方都有意願來解決問題,而且對勞動雙方都有好處的時候,它才會得到真正的執行。
另外,在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方面,《意見》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健全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和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