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鬧糾紛
① 開發商延期交房很鬧心 看看能獲賠多少
按照國家規定,開發商應該在約定時間內按時向購房者交房。約定的時間,通常會寫進合同,開發商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時間按時交付。但如果開發商延遲交房了,購房者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責任,讓開發商做違約賠償。違約賠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但也有那種需要多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遇到延期交房自然是很鬧心的事情,獲得賠償是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那麼,購房者該怎麼應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開發商應該如何賠償違約金呢?接下來我們具體看一下。
1、國家如何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開發商延遲交房需要賠償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額需按情況定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①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
②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2、如何應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
購房者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對交房的履行標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時間為交房時間。因此雖然已經將房屋建造完畢並通過竣工驗收,但沒有在約定期限之內辦好房產權證,構成延期的,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①延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讓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②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范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
③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購房者買房時,一定要保留好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證據,只有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您才能獲得更好的法律保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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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交房引起的糾紛到哪去投訴
合同糾紛,一般政府部門不負責處理,合同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延期交房屬於違法,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協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訴
③ 商品房逾期交房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應當確定的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構成違約的。既然構成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有約定。有約定的,當然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來確定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滿足條件的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關於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根據規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而當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購房者維權可以先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協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④ 為什麼交房業主會鬧事
這是開發商來延期交房引起的。比自如約定交房日期為2018年12月12日,開發商一般都要到2019年2月12日交房或許更後一些,有些更勝,要拖一年的,也就是只有推後沒有提前的。而業主則等著房子要裝修准備搬進去住的,結子女結婚的等等,而且買房時在開發商那交了大把的錢,自然交房的時候就會鬧事
⑤ 交房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1、房屋質量糾紛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實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的地市,出賣人未交付《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未實行分戶驗收的地市,房屋質量不符合約定交付條件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亦可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房屋交付後產生質量問題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自交付之日承擔保修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後經鑒定主體結構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2、配套設施糾紛
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准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意味著不僅工程質量合格,而且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同步交付。配套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道路、綠化、車位等,是買受人正常居住最基本條件。北京市實行綜合驗收合格制度,根據《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法定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故房屋未經綜合驗收,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未實行綜合驗收的地市,應當根據合同條款、規劃文件、銷售廣告等確定配套設施交付的時間、程度與標准,若配套設施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修理、更換、重做或賠償損失。
3、配套資料糾紛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第2項資料,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第3項資料買受人也可拒絕接受房屋。有判例認為:「兩書」是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定,未提供「兩書」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這並不意味著出賣人不需交付「兩書」,或者不承擔其它民事責任,例如出賣人不交付《住宅使用說明書》,買受人未正確使用室內設施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承諾兌現糾紛
為刺激慾望和增加賣點,出賣人的銷售廣告美輪美奐、各項允諾信誓旦旦,諸如高尚社區、人文氣息、80%綠化率、24小時保安、500㎡會所等等,然收房時卻發現,理想與現實相差甚遠,出賣人經常以廣告未訂入合同、享有最終解釋權為由拒絕履行承諾。根據《解釋》第3條,銷售廣告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購房合同是否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有時出賣人會做出贈送型承諾,如免收一年物業費。各種承諾中亦不乏有違反現行法律導致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比如買頂層送花園、70年旺鋪產權等。根據現行法律,樓頂部位屬於業主共有,出賣人無權擅自處分;商業用地年限為40年而非70年,此類承諾盡管具體明確,但因其內容違反現行法律而屬於無效條款。
5、逾期交房糾紛
交付房屋是出賣人主要義務,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房屋逾期交付時,買受人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合同。不選擇解除,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選擇解除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尤其是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的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6、無證預售糾紛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出賣人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但現實並非如此,許多商品房屬於無證預售,房屋交付時預售許可證仍未辦理。根據《解釋》第2條,預售合同糾紛起訴之前,出賣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故買受人可以選擇是否提起合同無效之訴。若提起訴訟,可以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房款和賠償損失,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未辦理預售許可證而預售房屋,還可要求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買受人不願提起合同無效之訴,而出賣人又長期不予辦理預售許可證,預售合同效力將長期不穩定而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買受人可以訴請出賣人辦理預售許可證,使預售合同效力得以補正,盡快實現交易目的和物盡其用。
7、共有產權糾紛
根據《物權法》,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屬於買受人共有,買受人對共有部分享有佔用、使用、收益的權利。對長期爭執不休的道路、車位、綠地歸屬與使用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買受人對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權,出賣人或物業公司出租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必需費用後屬於業主共有。對於人防工程所有權,現行法律未做規定,《人民防空法》僅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從現實情況看,人防工程建成後,通常是由出賣人佔用、使用與收益,買受人難以主張權利。
8、權利負擔糾紛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交易。買受人可以領受房屋,但房屋產權證長期甚至永遠無法辦理,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隨時面臨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的危險。故買受人收房時,應當詢問和調查房屋權利負擔情況,考慮如何應對接受房屋之後的產權糾紛。出賣人一房二賣、隱瞞抵押導致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請求撤銷或者解除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尤其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房屋交付後,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內辦理產權證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尤其是房屋增值部分損失。
9、前期物業糾紛
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相比,前期物業服務特殊之處有:1、出賣人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合同通常作為買賣合同附件,買受人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約束;2、業主臨時公約由出賣人制定,不體現買受人意志,但買賣合同訂立時買受人必須書面承諾接受公約約束;3、自房屋交付,買受人享有物業服務的權利,負有交納服務費用的義務,不得以未實際入住為由而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與收費標准亦不體現買受人意志;4、自房屋交付,買受人裝修改建、住宅改商、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行為必須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監督,若監督無效,可由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5、出賣人訂立的前期物業合同、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侵犯買受人利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行為侵犯買受人利益,買受人均可提起訴訟。
10、稅費交納問題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1、買賣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辦理產權證,辦證必需稅費,如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應在約定時間向出賣人交納;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初裝費與開通費是否應當由買受人負擔,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如果答案肯定,買受人不應負擔;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服務費,但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預交物業服務費作為交房條件;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商品房買受人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交付房屋。
崇陽縣律師 http://www.lawtime.cn/chongyang
⑥ 延期交房糾紛要怎麼處理
開發商延期交房,如果你們雙方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法定。你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金。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所以由上述可知,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首先按照雙方當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進行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時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應該仔細核對交房日期、賠償標准等重要內容,必須把具體的交房時間寫入合
同,將延期交房的賠償標准也寫進去。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⑦ 新買的房,交房時有糾紛,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但敗訴,這期間業主要出違約金嗎
業主自己不按照規定交房,維權較難。
交房流程:
1、通知
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開發商應通知購房者交接,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並明確說明交接時間。開發商收樓時限應該在交接完畢後,收樓通知書寄出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條款。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如果沒有在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2、驗收
購房者應該及時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進行檢驗,並做好記載。驗收時,購房者要核實相應的商品房房地產權證 以及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
3、提供相關文件
開發商應提供包括《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在內的相關文件。開發商如果不提供這些文件,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
4、簽署房屋交接書
當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檢驗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房屋交接書,對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需要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交付條件完全符合交房標准後,再簽署房屋交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