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
㈠ 別人在我家幹活掙錢傷了跟我家有關系嗎
首先你請的這班拆房子的人應該是沒有建築物拆遷資質的。如果他們自身沒有拆遷資質,那麼你有沒有為他們購買保險?有么有為的安全生產提供保障?再看看這個小工在施工過程中有沒有故意、或者其他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你的責任。若果沒有。你可能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首先,這個人「別人」,是你請來的,他們沒有資質。那個小工無論你認不認識,你是僱主,你沒有對這個人過來為你做事提出反對,就是默認他是你的雇員。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用等等,看著個雇員的傷勢,根據你的醫療費15000數據,沒有後續治療的話,可能要2-3萬。這個責任可能由你和小工共同承擔,具體可以去當地咨詢下。你們家屬於僱主,是要承擔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承攬人使用商標是否是直接侵權
(一)承攬人是否是商標的使用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加工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在涉及貼牌的加工承攬中,加工承攬人僅僅是根據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將商標用於商品,承攬人的行為僅僅是一種物理貼附行為,為定作人使用商標提供必要的技術條件,真正使用商標的實際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據加工承攬的特點,加工承攬的法律後果應當歸於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攬過程中出現商標侵權,其結果也應當歸於定作人,而不應當由承攬人承擔侵權的後果。
例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就認為:「在定牌加工關系中,境內加工方在產品上標注商標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所實施,但實質上商標真正的使用者仍為境外委託方。」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也認定:「博鴻公司在產品上標貼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實施,實質上卻是基於有權使用涉案商標的肯亞澳柯瑪數碼非洲公司的授權加工行為。博鴻公司的產品雖在中國境內生產,但產品全部出口肯亞,並不在我國境內市場銷售流通。博鴻公司在這些產品上使用「aucma」標識,不能在我國境內產生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未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故該行為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二)加工承攬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標性使用
2013年《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對於商標使用,規定了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包括對於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對於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功能要件,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對於加工承攬而言,承攬人可能會涉及到侵權商標本身的生產,將侵權商標貼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等等,這無疑符合了商標使用的形式要件。但是商標使用還要求使用商標能夠實現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從文義上來理解識別商品來源識別的是自己商品的來源,而不是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而對於加工承攬人來說,其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並不是為了識別自己的商品來源,而是為了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這一方面不符合識別他人商品來源功能的。另外承攬人加工承攬的過程整個都是在承攬人的工廠中實施的,在加工承攬活動完成之前,商標使用僅僅是在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並不會面對相關公眾,其識別功能也就無從實現,因此也就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第一,使用了他人商標;
第二,有混淆可能性。
從上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加工承攬活動中,雖然承攬人形式上使用了涉案商標,但是實際的使用人是定作人;並且其使用並不能發揮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也不會造成混淆。因此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商標直接侵權。
二、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既然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直接侵權,那麼承攬人是否有可能構成間接侵權?《侵權責任法》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間接侵權主要包括兩種: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加工承攬一般不存在承攬人引誘定作人侵權的情況,在此我們只討論幫助侵權的情況。
幫助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有:
1)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
2)主觀過錯;
3)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具體到加工承攬上,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涉外貼牌加工;
另一種是普通的承攬加工。對於涉外貼牌加工而言,由於商標存在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出售具有國內權利人商標的商品並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對於普通的加工承攬而言,由於定作人實際使用了他人商標,因此直接侵權行為是存在的。對於過錯的認定,主要體現在對承攬人注意義務的認定上,在兩份地方司法文件中對此均有規定。
㈢ 什麼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者依約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法律關系。
㈣ 如何認定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承攬專包括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在此期間,承攬人在承攬製作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時,未經他人同意,在商標印製合同約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即違反新《商標法》第57條(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㈤ 民法典到底一共有多少冊
對於這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282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電梯廣告收入不菲
電梯廣告其實價格不菲,相應的,靠電梯廣告所獲營收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北京地區電梯靜態框架廣告基本上每塊每周的廣告費在120元至150元之間。一年下來一塊靜態框架的廣告費在六千至八千元左右。一個電梯起碼可以安裝3塊靜態框架廣告,一年下來僅靜態框架廣告費就高達2萬元左右。可以播放動態視頻的電子廣告屏收費更高。以秒為單位計費,算下來一塊電梯電子廣告屏一周的廣告費就高達六千元左右。
在廣告商們口中,每一個電梯上的每一塊廣告屏,無論靜態還是動態,都被稱為一個「點位」。廣告商們不僅會把各個社區的具體位置、社區里的樓棟數、單元數和電梯總數提供給客戶,還會把社區的交房時間、房價和房租水平、業主入住人數和入住率,包括入住人群大概是哪種企業甚至具體是哪個單位的都調查得清清楚楚,有針對性地提供給有不同需求的客戶。
這些廣告投放的合同,絕大多數都是由廣告公司和物業公司簽訂的。據北京某大型物業公司內部人士透露,物業公司實際收到的電梯廣告費用,大致為每塊每年一兩千元。一個中等規模的社區,一年電梯廣告費收入少則十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㈥ 為什麼承攬合同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35條
這是專門法和一般法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時同時出現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在侵權法中的相關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在後者則是特別規定。
侵權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還是應該優先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