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公告
㈠ 政府采購供應商中標後無理由不簽合同的處理辦法
處理辦法: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形可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1)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擴展閱讀: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㈡ 政府采購合同怎麼公示
這屬於程序違法
1.采購合同公示:國務院令第65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2.根據條例要求,,將項目采購完成後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予以公開。截至目前為止,已有餘杭區2015年度農村飲用水原水檢測項目和崇賢街道楊家浜小學木製品采購項目的合同在餘杭區政府采購網上進行了公示。
3.采購合同的公開,將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采購結果的監督。
㈢ 應當在什麼時間之內將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公告
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㈣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在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嗎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在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