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版式
1. 員工離職企業未批准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不附加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項:1)注意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簽。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