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視糾紛
A. 孩子探視權糾紛案被告不出庭構成犯罪
被告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並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其一定要出庭。
B. 什麼是探望權,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
您好,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於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採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周歲但不滿18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離婚探視權糾紛,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D. 可以探視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嗎如可,需要哪些方面的取證
他的做法不合來適.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自:你前面已經協議將女兒交由男方撫養,現在又要變更.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比如男方對待小孩不好,你有你男方更好的條件撫養小孩.
所以,你可以打變更撫養權的官司,但是官司勝訴有難度.
E. 有探視權,對方只讓看一眼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配合探視,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F. 離婚後是否可以就財產糾紛和孩子的探視權一並起訴
兩個案子,分開起訴。
G. 子女探視權糾紛怎麼解決
怎麼解決子女探視權糾紛
(一)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
(三)如果不讓探望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系的教育,將夫妻間「仇恨」傳染給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撫養關系。因為不讓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可以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定理由。這樣一來可以促使對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協助義務,避免享有探視權一方的權益被肆意侵犯。
(四)探望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既可以補償探望權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傷害,又可以約束撫養人履行協助義務。
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夫妻雙方離婚時關於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約定,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約定。夫妻雙方應該從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角度重新協商探望的方式。
無論是離婚中還是離婚後,夫妻雙方所要遇到的問題都是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父母與孩子的感情那是誰都無法分割的。
可是,現實生活中妻子因為記恨丈夫找「小三」而把自己的孩子藏起來不讓孩子見到自己的爸爸,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可是孩子的爸爸該怎麼做呢?其實孩子的爸爸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其離婚後的子女探望權,可以要求採取強制措施,如拘留、罰款等方式,處罰故意阻撓他行使子女探望權的母親。同理,如果爸爸也以某種原因禁止探望孩子,媽媽也是可以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的。
H. 探視權糾紛
探視權廣義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權利,婚姻法中規定的探視權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基於血親或擬制血親關系的父母在婚姻關系解除後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筆者對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01年以來探視權案件進行分析,就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完善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第一,探視權主動實現難。婚姻法僅籠統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未加以明確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實踐中,常常出現監護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頻率等無法達成一致,探視權往往難以主動實現的情況。
第二,探視權糾紛審理難。實踐中,探視權糾紛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積極到法院應訴,四處躲避甚至遠走他鄉,拒不簽收相關法律文件,從而造成法官無從得知子女現實的生活、學習等隋況,難以確定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科學合理的探視方式,從而增加了處理此類糾紛的難度。
第三,探視權糾紛執行難。一是執行標的確定難。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因執行標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難以確定。二是執行措施實施難。探視權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子女並非案件的執行對象或執行標的,因此不能對子女本身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或代為履行等民訴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三是執行協助義務界定難。實踐中,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親屬或相關機構,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執行中阻撓行使探視權的,是否應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處理,尚有爭論,難以採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視權的執行。四是孩子拒絕接受探視。有時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導致孩子拒絕接受探視。
二、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系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視權,有違基本人情,也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探視權之所以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的實現,與對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關。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里的另一方單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三、立法角度的法律思考
(一)子女是應當成為探視權的主體。
現代親權之設立,其目的已非當初家長對子女人身之控制權,而以子女利益為最優先考慮,親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探視權的設立也不應當僅從父母之利益出發,而應當從子女利益出發,故探視權不僅為父或母之權利,更應為子女之權利。因為子女要求會見未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乃基於人倫血緣之上的固有權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於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觸、交往之權利不能無故加以剝奪,也不因父母之間的離異而被阻礙。探視權制度最優先考慮的是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在無獨立意識能力或限制意識能力階段的未成年人,其權益的實現需要得到來自社會、家庭的協助,這種對協助的主張就是未成年人的權利,這種協助就是社會和家庭的義務。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納入探視權主體范圍。
首先,從立法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存在的義務或權利是親權的體現。《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相應規定。這種規定的背後實際上隱含了對這些當事人血親、親情的肯定。既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為什麼不能享有相應的探視權? 其次,設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視權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倫理和親情需求。中國傳統上是宗法社會,家庭成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直系血親。尤其施行計劃生育後,很多家庭都是幾代單傳,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幾個家庭共有的血脈延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然也會成為共同的精神寄託。肯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他們的探視權符合廣大的倫理和親情需求。
(三)探視權應當體現子女的意志。
賦予未成年子女參與制定探視協議的權利,應當考慮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的能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小孩歸父方或母方撫養時,如果小孩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征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征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是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也不得隨意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子女,而應當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筆者認為,探視權不能對子女強制執行,同時,賦予子女拒絕探視權是必要的,如果探視對子女利益不利或者探視明顯違背子女意願的,子女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父或母之探視權。
四、應明確「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中的「另一方」不僅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應包括對未成年人實際上履行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個人和單位。
對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實際履行看護義務是協助探望者行使探視權的前提和條件。離婚後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未實際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雖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於失去了履行協助義務的能力,委託該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或單位(如寄宿制幼兒園、學校)代為看護子女或代為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再或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備監護條件,其他個人和單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這些情況下,接受委託或依法取得監護權的個人和單位是探視權的協助義務主體。對於這一點,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和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規定中得到證實和體現。
I. 小孩的探望權糾紛案 開庭費多少錢
根據來《訴訟費用交納自辦法》規定: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