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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分析報告

發布時間: 2020-12-22 04:57:44

❶ 如何信訪



民共
信訪條例》


總則


保持各級
民政府同
民群眾
密切聯系
保護信訪

權益
維護信訪秩序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
指公民、
或者其
組織採用書信、電
郵件、傳真、電
、走訪等形式
向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關行政機關處理
採用前款規定
形式
反映情況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公民、
或者其
組織
稱信訪
第三條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信訪工作
認真處理
信、接待

傾聽
民群眾
意見、建議
要求
接受
民群眾
監督
努力
民群眾服務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暢通信訪渠道
信訪
採用本條例規定
形式反映情況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
打擊報復信訪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
各級
民政府領導
堅持屬
管理、
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及

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原則
第五條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民主決策

履行職責

預防導致信訪事項
矛盾
糾紛
縣級
民政府應
建立統
領導、部門協調
統籌兼顧、標本兼治
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信訪工作格局

聯席
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


化解矛盾
糾紛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負責

閱批重要
信、接待重要
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
研究解決信訪工作

問題
第六條縣級
民政府應
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
民政府應
按照
利工作、
便信訪
原則
確定負責信訪工作
機構(
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本級
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
行政機構
履行
列職責:
(
)受理、交辦、轉送信訪

信訪事項;
(二)承辦

本級
民政府交由處理
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
處理;
(五)研究、
析信訪情況
展調查研究

向本級
民政府提
完善政策
改進工作
建議;
(六)
本級
民政府其
工作部門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
民政府應
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
信訪工作
失職、瀆職行
嚴格依照

律、行政

本條例
規定
追究
關責任

責任

定范圍內予
通報
各級
民政府應
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
反映
情況

建議、意見
民經濟

發展或者
改進
家機關工作
及保護社
公共利益
貢獻

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信訪工作

優異

單位或者

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向社
公布信訪工作機構
通信
址、電
信箱、投訴電
、信訪接待

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
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

律、
規、規章
信訪事項
處理程序
及其
信訪
提供便利
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
市級、縣級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鄉、鎮
民政府應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
信訪接待
制度
由行政機關負責
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信訪
公布
接待
接待
點向
關行政機關負責
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
或者其指定

信訪
反映突
問題
信訪
居住
與信訪
面談溝通
第十

家信訪工作機構充
利用現
政務信息網路資源
建立全
信訪信息系統
信訪

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
民政府應

利用現
政務信息網路資源
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
信訪信息系統
並與

民政府、政府
關部門、

民政府
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
各級
民政府
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關工作部門應

信訪
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信訪
持行政機關

投訴請求受理憑證
民政府
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關工作部門
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
投訴請求
辦理情況
具體實施辦
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
市、縣兩級
民政府
根據信訪工作
實際需要
建立政府主導、社
參與、
利於迅速解決糾紛
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
組織相關社
團體、
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
員、社
志願者等共同參與
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

、及
、合理處理信訪
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

第十四條信訪
列組織、

職務行
反映情況

建議、意見
或者

列組織、

職務行

關行政機關提
信訪事項: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員;
(二)
律、
授權

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組織及其工作
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
員;
(四)社
團體或者其
企業、事業單位

家行政機關任命、派
員;
(五)村民委員
、居民委員
及其





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
定途徑解決
投訴請求
信訪

依照

律、行政
規規定
程序向
關機關提
第十五條信訪
各級
民代表
及縣級
各級
民代表
務委員


院、
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
信訪事項

別向

民代表
及其
務委員


院、
民檢察院提
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規定
第十六條信訪
採用走訪形式提
信訪事項

向依
權處理
本級或者
級機關提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
辦理
信訪
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
級機關再提

信訪事項

級機關
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

信訪事項
般應
採用書信、電
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

投訴請求

載明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請求、事實、理由

關機關
採用口
形式提
投訴請求

記錄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
採用走訪形式提
信訪事項

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
接待場所提

採用走訪形式提
共同
信訪事項

推選代表
代表


5
第十九條
信訪

信訪事項

客觀真實
其所提供材料內容
真實性負責
捏造、歪曲事實
誣告、陷害
第二十條信訪
信訪


遵守
律、

損害
家、社
、集體
利益

公民

權利
自覺維護社
公共秩序
信訪秩序
列行

(
)
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
聚集
圍堵、沖擊
家機關
攔截公務車輛
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
家機關工作

或者非
限制
身自由

(四)
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者
能自理
棄留
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
、串聯、脅迫、
財物誘使、幕
操縱
信訪或者
信訪
名借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


第四章
信訪事項
受理
第二十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
信訪事項


登記
並區
情況
15

別按

式處理:
(
)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信訪事項

告知信訪
別向

民代表
及其
務委員


院、
民檢察院提
已經或者依


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
定途徑解決
予受理

告知信訪
依照

律、行政
規規定程序向
關機關提
(二)
依照
定職責屬於本級
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
信訪事項

轉送
權處理
行政機關;情況重
、緊急



建議
報請本級
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
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

按照

管理、
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原則
直接轉送
權處理
行政機關
並抄送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
辦理情況
(四)
轉送信訪事項
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
直接交由
權處理
行政機關辦理
要求其
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
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關行政機關應
自收
轉送、交辦
信訪事項
起15
內決定
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
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
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提
信訪事項
關行政機關應

登記;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
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
定職權范圍
信訪事項

受理
推諉、敷衍、拖延;
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
信訪事項

告知信訪


機關提

關行政機關收
信訪事項
能夠
場答復
否受理

場書面答復;

場答復

自收
信訪事項
起15
內書面告知信訪
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除外

關行政機關應
相互通報信訪事項
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信訪
檢舉、揭發材料及
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
檢舉、揭發
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
或者兩
行政機關
信訪事項
由所涉及
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
爭議
由其共同
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
信訪事項作
處理
行政機關
立、合並、撤銷
由繼續行使其職權
行政機關受理;職責

由本級
民政府或者其指定
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
或者其
組織發現
能造

影響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近向
關行政機關報告
各級
民政府接
報告

立即報告

民政府;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縣級
民政府
關部門接
報告

立即報告本級
民政府
級主管部門;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務院
關部門接
報告

立即報告
務院;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隱瞞、謊報、緩報
或者授意
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能造

影響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關行政機關應
職責范圍內依

採取措施
防止
良影響

、擴
第五章
信訪事項
辦理
督辦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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