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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共有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2 13:13:00

❶ 共有房產的居住權糾紛

實際上三人均有產權,屬於共有產權,那麼三個人可以直接就產權進行分割,由其中一人擁有完全產權,另兩人取得現金的補償。

❷ 怎麼處理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糾紛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償 取得該財產,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同時物權法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 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後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 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對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的,原則上應該認定為無效,但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的,則合同為合法有效。
相關知識: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 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❸ 物權法房產糾紛有哪些規定

一、物權法規定:

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房產共有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而言,物權優先於債權。

「具體到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之上,存在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的情況,通過轉讓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動產物權的人,雖未辦理登記,但其已經依法享有物權。

換句話說,就是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制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都應當排除於《物權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范疇之外。」

❹ 房產糾紛,怎麼處理

在民商事糾來紛爭議解決途自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❺ 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一般怎麼處理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

❻ 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終法院判決雙方共有,用法院的判決書是否可直接辦理共有房產證

可以的。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實施法定繼承順序。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6)房產共有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繼承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但不論何種遺囑都應當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書原件(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格式);

2、當事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3、如由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兩份;

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7、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8、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9、其他有關文件。

各地對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簡或不同要求!並基本免契稅。

❼ 房屋分割雙方共有改成糾紛房區別在哪裡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內若干問題的容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

❽ 共有房產的居住權糾紛

對於共同共有的房產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啊!因為房子是3人共同共有,那麼三人都應當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利,如果出租、買賣等等獲得收益,但是現在房子由A的孩子居住,B和C光有權,卻毫無益處,拋開其他於情於理也不符啊!
但是房子屬於不動產,如果可以做分割處理,那還可以,如果無法具體分割,只能折價補償了,具體如何分配,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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