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①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合同,又稱為絕對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於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限制的。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於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並不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後果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採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② 可撤銷的合同和自始至終都無效合同區別
可撤銷的合同和自始至終都無效合同區別在於:
1、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③ 可撤銷合同是指什麼,如何區別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
您好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性質不同
無效合同從性質上說雖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無有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並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5)如果一方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法律後果不同
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已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並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系狀況。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中國刑法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願意撤銷合同和放棄對合同的撤銷權,那麼人民法院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合同予以承認和保護,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條文和規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擬用其合同或有關會同條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則依法對其予以撤銷。很顯然被撤銷的合同也就隨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要對其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體現原則不同
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願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可撤銷合同是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對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內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的撤銷。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請問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於相同的意思表示 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內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容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代理的情況下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本人才疏學淺,如有說的不好不對不足的地方見諒
⑤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異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回全部合同或答不同條款。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什麼是可撤銷合同
您好,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包括: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政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