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算侵權嗎
㈠ 上傳他人相片算侵權么
當然是侵權。如果不經本人同意就上傳照片是屬於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上傳視頻是侵犯他人隱私權。
肖像權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但此項權利,應當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個人權利與人身尊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隱私權已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一項重要權利。科技手段和現代傳媒的普及,使獵取他人隱私、滿足好奇心理、或達到商業及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已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隱私權的案例呈上升趨勢。
隱私權是什麼?
所謂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徵有: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隱私權以及隱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
「支配或控制隱私權」
和別人分享、在總結由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隱私的權利。
什麼情況是侵犯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隱私權的一些具體事例?
1、人大法學院教授:比方說電視台裡面,你經常可以看到,比方說為了反映農民生活好起來了,畫面上就會出現一個農民兄弟咧著大嘴在那兒點鈔票,這時候記者的話筒就會過去了,問:「大爺今年收成好嗎」,「好啊」,「掙了多少」,非要他說出來,「一萬五呢」,他非要說出來,不會覺得說這有什麼不對呀,其實這是隱私啊,我的財產狀況,我的收入狀況,結果全國人民都知道了。
2、在美國,一個名叫辛西婭
㈡ 肖像權侵權,在中國,法律會管嗎
侵犯肖像抄權,當襲事人可以起訴至法院,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㈢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權么,當事人能否請求
視情況而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則不算侵犯他人肖像權。那麼當事人有權請求停止使用肖像,但可以被拒絕。
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則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也就是說受害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而且該請求具有法律效力,若不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以起訴侵權人(受害人也可以不請求停止侵害而直接起訴侵權人。)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也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肖像不一定是臉部肖像,只要能通過該圖能辨識出是誰的肖像才行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謝謝
㈣ 畫明星的圖片算不算侵犯肖像權最好有法律依據
不算侵犯肖像權,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侵犯肖像權
㈤ 給路人拍照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權嗎
情形有許多中,在以下情況給路人拍照算作侵犯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拓展資料:
權利含義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肖像權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㈥ 快手上面發古代的照片算不算侵犯他人肖像權或者說侵權
您好!若是發布他人帶有面部特徵的照片,若是用於營利,那麼的確涉及版侵犯肖像權的問權題。而在著作權方面,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權利的保護具有一定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㈦ 在網上發布別人的照片是不是侵犯他人肖像權
一般不構成侵犯肖像權,除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在網路發布他人照片並進行侮辱的,同樣屬於侵權行為。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是以營利為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7)畫像算侵權嗎擴展閱讀:
案例: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權被判擔責
新婚夫婦結婚照未經許可被用於商業用途,攝影師、提供者、使用者三方各執一詞相互推脫。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邰某等訴被告趙某等肖像權一案,三方均被判決侵犯肖像權而承擔責任。
2014年11月,原告邰某與宋某聘請被告趙某在婚禮現場進行攝影,並支付報酬1500元。之後,被告趙某將婚禮現場照片在被告穆某經營的婚禮策劃機構中進行內部作品交流,且被告穆某在未經原告邰某二人許可的情況下,以2500元價格將其中兩幅照片出售給被告衛東區某飯店,被告衛東區某飯店同樣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將該兩幅照片用於商業用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穆某、趙某未經原告邰某、宋某許可,在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營業場所使用原告照片進行裝飾,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不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對其名譽造成損失,也對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傷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責令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穆某、趙某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向原告邰某、宋某支付精神撫慰金共計10000元。
㈧ 用了別人的圖片,但不盈利,算不算侵權
未經同意使用人家的肖像就是侵犯人家肖像權。
一、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回肖像的答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二、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三、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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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㈨ 怎樣認定肖像權被侵權
一、肖像權侵權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㈩ 沒經過別人同意拍別人照片算侵權嗎
是的,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版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權,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0)畫像算侵權嗎擴展閱讀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