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強侵權
1. 為什麼要開展打黃掃非打擊侵權盜版及非法出版物工作
具體內容
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2. 黃河母親的雕塑侵權案
凝聚藝術家心血和智慧的著名城雕「黃河母親」,在其著作權人毫不知情、也未許可的情況下,忽然在陝西省合陽縣被人粗俗復制,且以獲利為目的進行公開展覽……
我國著名雕塑家何鄂女士在仔細觀看了復製品照片、音像資料後憤怒了。它完全模仿、抄襲了原作,而且手法粗劣,歪曲、醜化了原作人物形象與精神內涵。她認為,這是對雕塑藝術的褻瀆和誣蔑,是對知識產權的嚴重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黃河母親」雕像原創人何鄂女士認為,復製品嚴重侵犯了其對「黃河母親」雕塑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展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署名權。
據此,「黃河母親」著作權人何鄂於2002年12月7日向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復制「黃河母親」雕像的合陽縣洽川風景區旅遊船運中心和該復製品創建人盧忠敏,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展出並銷毀偽作「黃河母親」雕像;在國家級及陝西、甘肅兩省媒體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105萬元。 2002年3月17日,此案在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何鄂因忙於創作未到庭,由其委託的羿克、楊卓兩位律師全權代理。
羿克律師在庭審中說,坐落在蘭州市濱河中路黃河南岸的「黃河母親」雕像,創作於1984年,作者署名為何鄂,並且該作品已在甘肅省版權局登記,載明著作權歸原告何鄂。律師在法庭上出示了「黃河母親」原作照片及《作品登記證》。繼而進一步陳述到,被告盧忠敏於2002年9月建立在洽川風景區的「黃河母親」是對原告創作的坐落在蘭州的「黃河母親」的抄襲和非法復制。
羿克律師出示了被告「黃河母親」與原告「黃河母親」雕像的大幅照片,指出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具有實質相似性。具體表現:一、兩者在表現主題上完全一致,都是以母親形象表現黃河,以母親與小男孩表現黃河與中華兒女的養育關系;二、兩者構圖完全一致,人物姿態都是橫卧式,母親動作都是右臂前曲,支撐身體,面向右;小男孩都是自左向右,面朝前方。三、表現手法完全一致,人物頭部、四肢等所處位置相同,如小男孩頭部都是位於正面觀中分線偏右,水紋及各位置比例完全相同。四、處理手法一致。如都有長發、衣紋、水紋及兩層台、紀念石碑等。
羿克律師說:「從具體點來看有18處相似。這兩件雕像除被告作品的人物表情,五官協調性,體態等方面表現手法粗劣低俗、形象醜陋外幾乎是完全相同的,連大小比例都相同。被告以粗俗的手法歪曲醜化了原告作品,極大地損害了原告作品的藝術形象。」
被告用如此粗俗低劣的手法模仿、抄襲原告「黃河母親」,且以創收獲利為目的,將一個享譽海內外,為社會提供藝術享受的城雕作品,變成了一個低劣的賺錢工具,這不僅是對原告何鄂女士的巨大精神侵害,更是對雕塑藝術的褻瀆和誣蔑?被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賠償原告105萬元損失費。
被告盧忠敏,陝西省合陽縣洽川鎮夏陽村農民。他在答辯中說,用水泥沙子建造在風景區黃河心洲上的「黃河母親」雕像,是根據禹母、周文王母等四聖母典故構思創造出來的,並起名為「黃河母親」,天知道蘭州還有一個「黃河母親」。他強調農民文化低,不懂法,並說「雕像雖難看,但兒不嫌母醜」。
法庭上,被告盧忠敏出示了當初建造「黃河母親」的4張設計草圖。但原告看後認為這四張草圖並非去年繪制,它不陳舊,而是非常干凈,有明顯新畫的墨跡。法庭也未予以認定。
法庭調查中,被告承認他建造的這個雕像沒有政府部門核發的證書,更無當地建設部門核發的工程證書。他本人也不具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只是投資13萬多人民幣就把「黃河母親」建造起來了。
法庭還出示了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給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函和西安美術學院雕塑系的認定意見,這兩份材料證明了被告的雕像及其構思、構圖均與原告的雷同,並指出兩者構思、表現手法、處理手法的一致性。
被告對此沒有疑義,在法庭調解階段,被告盧忠敏承認侵權,同意銷毀復製品、公開道歉,但稱無錢賠償。法官宣布調解無效,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蘭州市作為全國24個專利試點城市之一,一貫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得知「黃河母親」雕像被粗俗復制後,蘭州市知識產權局領導即主動上門找原創作者何鄂女士了解情況,提出對其作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12.9萬元
今年3月初,蘭州市知識產權局將這一侵犯著作權案,上報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還向陝西省知識產權局作了通報,請求關注此案。3月17日,該案在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蘭州市知識產權局局領導驅車700多公里旁聽了案件審理。
4月19日,「黃河母親」雕塑原創作者何鄂向蘭州市知識產權局表示,她認為陝西渭南中院對此案的判決極不公平,沒有真正體現出法律對知識產權應有的保護力度,她堅決表示要上訴。
「黃河母親」雕塑侵權案,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4月17日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盧忠敏建造在合陽洽川風景區的「黃河母親」雕塑,歪曲、醜化了原作的人物形象,構成對原告作品的侵權。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展出並銷毀,在甘肅、陝西兩省的省級報刊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因其侵權行為而給原告造成的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失1萬元,其他費用1.9萬元,共計12.9萬元。
何鄂說:「當地法院以被告非法經營未建立會計帳務帳冊、其獲利情況無法計算為由,對我的律師提供的被告78萬元之多的非法收入證據不予採信,我感到不可理解。」
何鄂在西安的全權代理律師羿克在電話中對筆者說,何鄂打這場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捍衛藝術家的合法權益。這樁案子不同於一般的侵權案,它現在已經引起了海內外廣泛關注,影響非常大。目前,此案已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
3. 為什麼小黃車被告商標侵權
您好,家手握小黃車商標的公司起訴ofo侵權,索賠300萬。據了解,ofo方曾指責此案原告公司搶注商標,申請注銷其商標,但一直未果。
據了解,該原告為上海某職能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起訴表明,該公司小黃車商標於2015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9月核准通過。被用於計算機軟體和通訊服務上。
原告稱,ofo 運營商在未經其授權同意下使用「小黃車」商標,侵犯了自身的商標權,並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判決被告在相關媒體、網站上刊登聲明(所刊發聲明內容需要原告事先審核),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影響。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支付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公證費及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暫計5.5萬元。該公司稱,保留請求進一步追加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之權利。
據了解,ofo方面此前早就注意到原告公司掌握的這一「小黃車」商標,今年早些時候,ofo方面曾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稱該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晚於ofo理念的形成時間、廣泛校園推廣時間,以及進入大眾市場的試運營時間。要求以惡意注冊,搶占商標資源等為由,宣告其商標無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1.黃先生應當向誰主張權利,為什麼2.對《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其他責任人」的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應當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主張權利,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的事情,與黃先生無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另外打官司去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5. 我是商標的持有人,委託紹興酒廠加工並在上海銷售,用了上海老酒4個字侵權嗎 但商標申請、公司注冊是在上海
作為經銷商在銷售商品之前,一定要求商家出具商標證書,並跟商家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務內必在國家商標局容辦理許可備案),完成以上事項之後,在銷售的過程中,不要聽信商家的誇大宣傳等等,如今內地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增強很多,就對國家而言,這是積極的正面的事情,但對於小型的銷售企業與個體戶來說,在不懂知識產權法的情況下,往往是啞巴吃黃連,吃虧了才知道。所以建議個體工商戶,在銷售他人品牌的過程中,首先要完成確權,確權之後,在本品牌領域內可以合理的進行推廣銷售。以上回答如有不妥與疑問之處,可留言與本人!
6. 蔡徐坤律師稱侵權證據多達4頁,蔡徐坤和B站你站誰
不好意思,我要站B站。
首先,我覺得B站真的是一個非常好的地方。先不說蔡徐坤吧,就單說一下B站。我的感覺就是,B站裡面個個都是人才,要是沒點什麼厲害的,還真不敢在B站放出視頻。
所以我就是想說,蔡徐坤被黑又不是因為B站,B站最多提供了一個他被黑的平台而已。就算沒有B站的這些視頻,在其他平台上照樣會有人黑他。
要是按照他現在這種態度,豈不是只要有地方有他的惡意剪輯視頻,他就要起訴。那我覺得,他可能要起訴很久才可以吧。
7. 寧遠縣劉衛華書記能將公道還給維權21年的黃家嗎
如果是按政策法律來辦,這個事情很好處理
1、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一經簽訂受法律保護,30年不變。被歐陽國瑞顛覆!
2、中共寧遠縣委文件(紅頭文件)明確指出要「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小調整都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表決。被歐陽國瑞顛覆!!
3、其拒不執行1995年3月17日朱書記根據中共寧遠縣委「大穩定小調整」文件精神和村委幹部就我組關於假雙胞胎、計劃外生育二胎、長期在外的精神病人承包責任田的問題經村民小組討論並作出的決定,朱書記在大會上宣布:已承包的責任田不準動等處理決定,支書表了態、會計記錄一致通過(見證實材料說明)又不執行1995年3月24日原鎮長唐和明同志與村委幹部在我組代表會上宣布此田不準亂動等指示(見親筆指示說明)又不執行1995年3月29日唐鎮長親筆批示給村會計的聲明:此田不準亂動,請按朱書記在你村召開會議講的幾點意見辦理(見親筆批示說明)又不執行1996年6月21日原縣委副書記陳開學同志書面指示。證實1994年實施的集體土地承包30年不變發給承包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合法有效應當維護(見親筆批示說明)又不執行禾亭鎮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補充規定」(見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通知中明文規定:土地延包期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發包方和承包方必須全面各自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對強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決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查處……因作風不實、違反法律、違背政策、措施不當、互相推諉導致農民上訪和發生惡性案件,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綜上所述:村會計憑什麼可以隨意給農民分田?誰給他權力,這么膽大妄為的無視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不顧縣委、鎮政府的一再簽字聲明,村會計歐陽國瑞為什麼敢否定國家決策,把已頒發《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的農田全部打亂、隨意分配!他還把國家政策、法律、組織放在眼裡嗎?還有,農民黃啟順舉報投訴20餘年無果(1995年-2015年)曾上訪至中央,地方政府領導根據什麼政策、哪條法律、哪些證據來支持鼓勵村會計歐陽國瑞的違法行為的呢?
為維護黨的政策和法律的尊嚴,保護承包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除「以權代法、官官相護、村官村霸」的惡劣影響,特請中央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歐陽國瑞(原村會計)的違法行為,讓農民在國家法律的保護下,依法承包耕種責任田、按證經營,並追究其超越職權的侵權行為和民事賠償責任。
8. 列舉5個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間,原告徐誠被某市招生辦派往下屬某區招生辦協助進行中專、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樺以「徐成」的名義,向省招生辦公室寫檢舉信,聲稱考生張劍「在入學考試時,系他人冒名頂替參加」。
並在信中稱「我是市招生辦幹部,現協助某區招生辦進行本年度中專、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此事予以反映,本著對國家、對學校、對張劍本人負責的精神,懇請省招生辦領導予以查處此事。」省招生辦接信後對此事認真進行了調查核實,並進行了考卷筆跡鑒定。
8月28日,省招生辦復信「徐成」,說明「參加考試系張劍本人所為,無冒名頂替現象」。徐誠接信後,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辦及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調查事實真相。
2001年3月,經鑒定:檢舉信是被告李樺書寫。在調查取證及進行鑒定的7個月內,徐誠因精神壓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
案例二
江某為能趕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單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於是,謊稱其身份證已丟失,以購買進口葯需要居民身份證為借口,向張某借用身份證。
隨後,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並拿走張某所在地的公共戶口薄,與林某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江某的假冒行為後被張某發現,張某認為江某的假冒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並因此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於是要求江某賠償損失5000元並賠禮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東、董事,在A未參加董事會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上偽造A的簽名,致使A變成了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A認為,B的行為是公司職務行為,因此公司未經其同意而盜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權,要求法院確認上述盜用姓名的侵權事實,並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關的工商登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案例三
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即爭議商標)由案外人名樂公司於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並於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冊,其專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准,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列印件等證據載明:易建聯自1999年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家青年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籃甲A聯賽亞軍。
網頁列印時間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於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易建聯系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將與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四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如現房實測面積與期房預測面積發生變化時,按實測面積交納相關稅、費。
高先生入住後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及印花稅,高先生交納了全部費用,並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期房實測面積大於預測面積,辦理產權證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
房地產公司在高先生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了3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同時在乙方簽字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並加蓋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後,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的產權證、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給高先生,並向他講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沿用舊的期房購銷合同。
後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減少了許多對他有利的條款。房地產公司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實際履行的仍是舊合同,沒有給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侵犯他的姓名權。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准備登記結婚,因李某全家搬遷,戶籍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王某隨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親戚,稱未婚妻戶籍登記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想用方某的戶口薄和身份證附李某的照片去辦理結婚登記。
當時方某在外務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兒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會有什麼問題,就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借給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是方某的名字。
後方某務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兩人要求用他們自己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又於2005年9月8日以雙方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某戶籍薄上留下了「離異」字樣,引起了男友對其有「婚史」的誤解,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9. 安徽山寨兵馬俑群陷侵權糾紛是怎麼回事
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布聲明稱,該「山寨兵馬俑群」並沒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許可和授權,將保留相關法律權利。涉事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園回應稱,「兵馬俑」只是為了展現歷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權。律師表示,我國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五十年,但兵馬俑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不在世了,很難認定侵權。
9日,北青報記者聯系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工作人員張先生,張先生表示,「此前並不知情,是在網站上看到相關媒體報道後才知道,隨後發布了這一聲明。」
知識延伸:
兵馬俑建築結構
秦始皇兵馬俑陪葬坑坐西向東,三坑呈品字形排列。最早發現的是一號俑坑,呈長方形,坑裡有8000多個兵馬俑,四面有斜坡門道。一號俑坑左右兩側各有一個兵馬俑坑,稱二號坑和三號坑。
兵馬俑坑是地下坑道式的土木結構建築,即從地面挖一個深約5米的大坑,在坑的中間築起一條條平行的土隔牆。牆的兩邊排列木質立柱,柱上置橫木,橫木和土隔牆上密集地搭蓋棚木,棚木上鋪一層葦席,再覆蓋黃土,從而構成坑頂,坑頂高出當時的地表約2米。俑坑的底部用青磚墁鋪。坑頂至坑底內部的空間高度為3.2米。陶俑、陶馬放進俑坑後,用立木封堵四周的門道,門道內用夯土填實,於是就形成了一座封閉式的地下建築。
兵馬俑歷史沿革
據《史記》記載:秦始皇陵由丞相李斯依慣例開始主持規劃設計,大將章邯監工,修築時間長達39年之久,兵馬俑是修築秦陵的同時製作並埋入隨葬坑內。
秦子嬰元年(前206年),秦始皇陵遭遇了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大一次的劫難。據《史記·高祖本紀》[8] 、《漢書·卷一·高帝紀第一上》[9]
、《漢書·卷三十六·楚元王傳第六》
等史籍記載,項羽攻入關中後,大規模破壞秦始皇陵,地面建築毀於一旦,並挖掘了帝陵,兵馬俑在這場浩劫中也損毀嚴重。考古發掘情況表明,一號俑坑和二號俑坑有黑色木炭遺跡,說明一、二號俑坑的塌陷都是因為被火焚燒後造成的。
1974年3月,臨潼縣驪山鎮西楊村農民,在陵東1.5千米的地方打井時,發現幾個破碎的用泥土燒制的與真人一樣大小的陶俑,經陝西省考古隊勘探和試掘,兵馬俑重見天日。
1974年7月,考古工作者開始對陝西臨潼縣秦始皇陵東側的秦代兵馬俑坑進行發掘工作。
1987年12月,秦始皇陵及兵馬俑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2009年6月13日,秦始皇陵兵馬俑一號坑開始第三次大規模發掘。
兵馬俑歷史背景
人殉是伴隨原始公有制的瓦解而萌芽,至奴隸制建立而盛行的一項殘酷而野蠻的喪葬制度 。人殉最興盛的時代是殷商時期,商代貴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陽殷墟工陵區內,已發掘的十幾座大墓中被生殉、殺殉的多達五千餘人。
周王朝吸取了殷商暴政的教訓,強調「明德保民」。周禮的誕生和推行,使得人殉現象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並未根絕。到了春秋時期,列國爭霸,時代動盪,人殉復燃。戰國時期,諸侯各國先後廢止了人殉制度。秦獻公元年(前384年),「止從死」 ,秦國正式廢止人殉制度。
春秋戰國之際的社會變革促使葬俗發生了變化,出現以俑殉葬,即用陶俑、木俑等來代替人殉。「俑」的本意就是人殉,當人殉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之後,「俑」便成了墓葬中陶塑、石雕、人像的專有名詞。秦兵馬俑就是以俑代人殉葬的典型,也是以俑代人殉葬的頂峰。秦俑之所以在規模、寫實程度上達到如此的高度,除了工匠的智慧之外,還與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皇帝的意志分不開。
10. 稻香村被指侵權是怎麼回事
端午節已過去半個多月,但對王女士來說這個節還不算完,其公司北京奧視博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近日發現,稻香村一款端午禮盒上的圖案盜用了該公司去年的設計圖。記者發現,目前仍可在電商網站查詢到的稻香村粽情端午禮盒包裝圖案,確與奧視博美去年發布在其公眾號中的端午海報幾乎一致。
針對此事,記者聯繫到北京稻香村營銷策劃部的高部長,他解釋稱,稻香村所有包裝的設計圖案都由第三方公司提供並審核,「我們還需要收集具體資料信息,做進一步調查。不過我們的態度是,如果真的涉及到了侵權行為,我們也會本著就事論事的原則處理這件事,將追究第三方的責任。」
而至於第三方公司的名稱,高部長表示,目前並不方便透露,「我們還是需要先做調查,也希望指出這件事的公司能夠直接聯系我們,提供材料說明情況,這樣我們的相關部門也會被調動起來。」
律師:證明作品原創是關鍵
北京嘉翰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朱霞律師指出,首先被侵權公司公證的行為是妥當的,「因為需要保留相關證據,公證無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侵權行為發生在端午節前後,如果端午節的時令一過,這個侵權行為再保留相關證據難度會加大。」但另一方面,朱霞認為,被侵權公司是否能夠拿出證據證明作品的原創性,是該事件的關鍵。
「奧視博美必須要證明這個作品是自己原創,具有相關知識產權,之前給公眾展示過,也要說明並證明創作的具體時間。如果能提供確鑿證據,那麼可向稻香村追責,但若稻香村舉證說明這個圖在更早之前就出現過,奧視博美的所有權有瑕疵,那麼奧視博美也要承擔不利後果。」
朱霞律師提到,由於合同的相對性,會對應相對的法律責任,在被侵權者向稻香村追責後,若稻香村承擔了相關責任,那麼可根據其與其委託方簽訂合同的約定,向委託的第三方追責,若他們之間合同明確約定,「第三方公司的設計作品應是專為稻香村設計,不能侵犯別人知識產權,若有侵權那便是第三方公司的失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