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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0-12-23 04:43:20

❶ 兩個合夥買吊車協議怎麼寫

我有樣本。

❷ 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書樣本

以下為範文,請酌情修改!如有問題,請及時提出!
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書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
用 塔式起重機 台,由乙方塔吊負責完成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配合任務,並簽訂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地點:
第三條 設備編號:
產權單位:
第四條 機械租賃期限:
第五條 機械租賃方式:月包機械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負責為乙方塔式起重機進出場安裝,拆塔提供現場條件,(現場照明, 電源)完成塔吊基礎和預埋基礎的製做工作,並提供基礎檢測的技術報告。
甲方負責乙方進入現場後,塔吊機械設備,附屬材料,配電設施及乙方機組宿舍的安全保衛工作。
甲方負責為乙方塔吊機組提供休息用房及冬季一切取暖,保暖措施,並應該合乎防火,消防安全和環保的要求。
甲方在乙方塔吊發生重大機件更換時,負責配合完成架子搭設工作。
甲方根據施工進度,提前一周向乙方通報塔吊頂升的工作要求。
甲方根據施工進度,在結構出地平面後一周向乙方通報塔吊錨固的工作要求 ,並提供所需圖紙及數據。
甲方負責施工工地場界雜訊的控制,乙方機組人員應全力配合甲方控制雜訊符合法規要求。
甲方負責指導乙方人員將廢棄物分類存放到指定地點,不能造成污染。
甲方負責乙方運塔車輛出工地時車輪泥土的清理工作。
甲方安裝在塔機上的照明燈具輻射范圍需控制在工地范圍內,防止光污染。
在作業中嚴禁在塔身及其它金屬結構上安裝懸掛標語或其它擋風物體。
乙方按施工要求,向甲方提供塔吊基礎製作技術要求及塔式起重機立塔方案以及錨固技術方案。
乙方按甲方要求,待甲方完成基礎鋪設任務後,及時到現場驗收合格後,完成立塔工作。
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要求將塔吊的頂升部件運到現場,及時完成頂升。
乙方按合同規定安排好塔吊機組作業班次,施工中全心全意為甲方服務。做到24小時服務。
乙方要及時完成塔吊的故障排除工作,24小時保障設備正常運行。
乙方出租設備必須經常保養和潤滑,運行中其現場雜訊及廢氣廢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提出的環境保護標准。
乙方對設備電路系統要經常檢查,以防因線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災事故。
乙方設備維修過程中,廢棄物要按甲方指定地點分類存放,有毒有害廢棄物需放入甲方指定的不易燃且不易泄漏的容器中存放,由甲方集中消納。
甲乙雙方都須遵守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杜絕違法行為。
第七條 開會吊友班費的收取辦法
塔吊台班費:
塔吊預埋節費:
乙方塔式起重機月租台班費,甲方在次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如在次月15日前不支付費用,乙方有權停止機械運轉,由此而造成的停機,乙方不得減收台班費,費用付清後乙方機械恢復運轉。
合同工期內,乙方施工機械每月允許故障停機24小時,不減收台班費,如乙方原因停機超過24小時,超過部分,乙方按雙方約定減收台班費,如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按合同規定全額付給乙方台班費。
春節期間停工時間在一個月內按實際發生收取台班費,停工三個月以內按50%收取台班費,停工三個月以上按100%收取台班費。
報停後五日內結清全部費用。
第八條 施工安全
甲方配備專業指揮信號工(有特殊工程操作證),按操作規程負責塔吊指揮工作。乙方按甲方信號工指揮操作機械。
甲方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了解所指揮塔吊的技術性能。
甲方夜間施工要配有足夠的照明燈具。
對散件,吊裝時甲方要綁扎牢固後方可指揮起吊(小鋼模、磚等必須加容器)。
甲方施工中如有隔樓吊裝需配接力信號指揮。
甲方信號指揮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班前、班中嚴禁喝酒,不盲目指揮 。
甲方信號指揮人員必須了解現場情況,工作中要精神集中,現場狹小,吊裝重物不得超出施工現場。
甲方信號指揮人員盲目指揮所發生的事故,由信號指揮人員負責。
乙方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不損壞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
乙方塔吊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乙方塔吊司機要持證上崗。
乙方塔吊司機工作時必須精神集中,聽從信號指揮,鳴笛提示對方,各項動作要穩准。
乙方塔吊司機不服從信號指揮私自操作,發生事故由塔吊司機負責。
乙方塔吊司機按照「塔式起重機作業指導書」規定,對塔吊認真做好三檢制。
乙方塔吊司機要服從信號工指揮,工作中嚴禁酒後作業。
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塔機安全使用的有關規定,禁止超載作業,防止高空墜落事故,杜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九條 乙方機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業標准JGJ33-2001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北京市機械施工公司頒發的《塔式起重機作業指導書》施工.
第十條 為了加強對乙方服務的管理,現將乙方《塔式起重機服務守則》及《塔吊使用安全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請甲方監督執行.
條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相關洽商記錄,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鑒於建築工程受各種因素影響較多,塔機的實際啟用和停用日期,經雙方同意,以甲方書面通知為准.
第十三條 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通力合作的原則履約,如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正本一本,副本 本.
第十五條 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電話 :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❸ 吊車合夥協議書怎麼寫

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和嚴肅的,建議請律師起草協議,免得以後有麻煩。
吊車常用錳系磷化塗層鋼絲繩和鍍鋅鋼絲繩,僅供參考

❹ 塔吊與相臨工地施工協議書

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及《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保證生產正常有序進行,明確雙方在生產中的責任、權利及義務,制定以下條款。
一、出租方責任與權利:
1、負責提供性能良好的設備,保證各部件齊全有效,並提供設備基礎圖。
2、負責配備兩名機手,並檢查、監督機手的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機手應嚴格遵守承租方的有關規章制度。
3、出租方司機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如無操作證或違章指揮,機手有權拒絕作業。
4、出租方必須加強對設備的日常檢查、維修和保養,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嚴禁「帶病」作業。
5、因設備機械故障和司機誤操作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二、承租方的責任和權利:
1、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礎下沉、滑坡等原因造成的機械事故,承租方應負全部責任,並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2、承租方負責配備相應的獨立電源,並保證設備在使用期間不得丟失或受到意外破壞及人為破壞。
3、設備在運行中因指揮或司索工誤操作發生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司索工指鋼筋工、模板工、砼工;誤操作指掛鉤沒有掛牢,工具及材料沒有捆牢)。如果發生其他事故,責任明確後由責任方負責。
4、承租方必須配備指揮人員且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杜絕違章指揮和無證上崗,否則出租方司機有權拒絕作業。
5、對於不安全的作業面,必須搭設安全防護,如通道、高壓線等,並設置警示標志,夜間必須在足夠的照明條件施工。
6、承租方必須提供一定的時間,以供出租方進行必要的檢查、維修及保養。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機委託安裝合同
委託方:(簡稱甲方):
安裝方:(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在 (工程名稱) 安裝塔式起重機壹台。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定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 為了保證 安裝過程的安全管理,施工前雙方各派一名對本工程專項負責的現場管理人員。此二人共同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二、 安裝設備狀況
1、待安塔機型號:QTZ 安裝高度: 米
2、工程名稱:
3、工程地址:
4、安裝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程造價 元。塔機安裝調試好交付使用,工程款一次付清。
四、安裝方負責與權利
1、安裝單位須有安裝所有的安裝資質,提供安裝方案,事故救援方案,以及所具備的一切技術資料,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建築起重機械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
2、負責提供安裝所應用的起重吊裝設備與機具。
3、確保安裝過程安全運行,嚴格按照安裝方案進行安裝。並將各限位裝置調試合格。使其動作靈敏可靠。
五、委託方的責任與權力
1、委託方負責 基礎砼,鋼筋製作。向安裝方提供施工現場平面圖,圖上標明隱蔽工程情況及地下管道布置情況,若因發生基礎下沉、滑坡等原因造成的機械事故,委託方應付全部責任。並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2、委託方負責提供設備安裝場地並配置相應的獨立電源。
3、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委託方應積極配合做好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如空地上空在安裝半徑遇有高壓線,甲方必須做防護牆,如不做,乙方有權不予安裝,一切經濟損失與乙方無關。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委託方簽字: 安裝方簽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管理協議
起重設備安裝單位簡稱(甲方):
起重設備使用單位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工程名稱)起重設備安裝的安全管理,經甲乙雙方協議特定如下安全管理協議:
—、甲方安裝起重設備所具備的條件
1、甲方承擔乙方起重設備安裝必須具備:安裝資質、安裝人員資格證書、提供安裝方案、事故救援方案、以及安檢證所具備的一切技術資料。
2、甲方在安裝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交底及操作規程進行,並服從乙方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3、甲方編制的安裝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必須由乙方技術負責人及現場監理單位的總監簽字蓋章。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所需安裝使用的起重設備必須具備:生產廠家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合格證、企業資質及起重設備中所需的一切技術資料。
2、乙方提供起重設備所需的地基承載力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起重設備安裝所需場地,並具備安全用電條件,並保證作業中不停電,若停電造成的後果,乙方負全責。

三、甲乙雙方在安裝中的責任
1、乙方按照起重設備安裝時的要求,及時提供合格的起重設備和配件。因起重設備及配件本身發生的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按照安裝方案提供必要的協助。
3、甲方按照安裝方案要求嚴格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
4、甲方按安裝方案及乙方所要求的高度安裝完畢後,經雙方驗收、委託給有資格的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報告,甲方協助乙方到市安監站備案辦理使用證。
5、乙方自使用之日起或取得檢測報告之日起,起重設備運轉、增高頂升、安裝附著、拆卸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6、如發生其他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後由責任方負責。

以上協議內容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 財產租賃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財產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備注
塔吊 QTZ40 台
第2條 租賃期限和租金
2.1 根據工程施工情況,本合同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開始至年 月 日終止(開始時間指檢測合格之日,終止時間指通知拆除之日)。
2.2 租賃價為:每月
2.3 進退場費:每次
第3條 租金的支付
3.1 收費時間:塔吊檢測合格之日開始計費,收取進出場費。此後每月收取當月的月租金(每月30天)。如資金確有困難,由雙方協商後下月〔5 〕日付清。如超期每日按2%的滯納金計算,付清為止,或出租方有權停塔,停塔期間,租費照收,停塔後一切後果、損失由承租方負責。中途停塔,費用照收。
3.2 工程完工後塔吊退場之前所有欠款全部結清。
第4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責任
出租方:
4.1 出租方負責向承租方提供租賃機械的相關資料並負責租賃機械的檢測,協助使用方辦理備案工作。
4.2 操作人員必須做到隨叫隨到,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要求維修保養機械和設備,不得刁難承租方。服從指揮人員的正確指揮,虛心接受各級安全部門的檢查,否則,承租方有權對操作人員進行處罰或更換操作人員。
4.3 租賃機械發生故障時,出租方修理人員應在故障發生後3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事故排查和處理。如因故障停機造成工程延誤,每延誤24小時,租賃方減收承租方1/30的月租賃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付,少付或延期付費,否則出租方有權停機。
4.4 塔吊為大型機械,每月維修養護應在不影響施工情況下進行。
4.5 出租方要每月向承租方了解租賃財產及司機的工作情況一次,虛心地認真地聽取承租方的意見,滿足承租方的合理要求,不斷改進工作。
4.6 塔吊在安拆過程中,由出租方的原因引起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4.7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兩名具有操作資質的合格塔吊司機。

承租方:
4.8 塔吊基礎以下製作,由承租方完成(包括預埋件),承租方負責向出租方提供機械設備場地,塔式起重機地基的地質資料(其中包括地下管道,電纜線路,地基缺陷及處理方案,密實度等)。
4.9 承租方負責按照相關規范進行基礎施工:基礎以下素土應夯實,承載能力不小於20N/cm2 ,基礎為現澆350號鋼筋混凝土。基礎上表面應高出地面200mm,其平面度為2mm。做一組砼試塊作為基礎強度的依據。同時完善各項相關設施和資料。如果基礎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失,後果由承租方承擔。
4.10 塔機在運行中因指揮錯誤或司索工誤操作發生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司索工指鋼筋工、模板工、砼工,誤操作指掛鉤沒有掛牢、工具及材料沒有捆牢);由於塔吊本身機械原因引發的事故, 出租方負責賠償承租方的、經濟損失。
4.11 承租方負責准備塔式起重機吊鉤以外的吊索具;負責設備外電源、電閘箱、地線的安裝與拆除,按供方指定的位置設專用空氣開關,電壓不低於380伏,並負責塔吊的用電費用。
4.12 承租方負責並指派有上崗證的塔吊信號工指揮塔式起重機作業。
4.13 塔吊作業時如有超重、吊重物重量不明、指揮不當等違規行為,或霧大、風大、雨雪等惡劣天氣無法操作時,塔吊司機有權拒絕操作。因承租方違規強令作業或私自拆除限位而造成的損失和事故均由承租方負責。並且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塔吊。
4.14 承租方免費負責提供兩名塔吊司機的食宿。
4.15 承租方負責塔吊退場時的場地清理工作,保證塔吊順利退場。
4.16 承租方不得將設備作任何抵押和轉讓
第5條 爭議
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正定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6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承租方支付完租金後,本合同即告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規定,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7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1.塔吊安拆超過25噸吊車(正常安拆使用25噸吊車),其差價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出租方: (章) 承租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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