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侵權索賠
1. 醫療侵權案件,骨折手術中出現意外導致心臟驟停,大腦缺氧缺血時間過長至腦死亡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盡快做死因鑒定!如果醫院有過錯,可以起訴醫院,要求醫院進行賠償。
2. 在醫院做了手術醫生還拍了照片請問這屬於侵權行為嗎
如果照片不是用於營利活動、散布造成隱私暴露,不構成侵權。
3. 手術操作失誤屬於哪種侵權
一般是侵犯生命或健康權,具體看導致什麼後果。這種事情最好先協商,看看醫院賠償是否能令你滿意。否則的話,如果你卻是有證據證明的話,可以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確認院方的過錯大小,以此作為起訴後的賠償依據。
4. 醫生在病人肚子上割了一刀為什麼不算侵權
請注意,術前有個手術同意書,這些都是你同意了的!不同意就不會給你做手術!還有什麼侵權呢?
5. 傷殘鑒定九級一般能賠償多少錢
工傷九級賠償9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還補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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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6. 患者有選擇主刀醫生的權利嗎若已經與醫生有口頭約定,院方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換主刀醫生侵權嗎
法律上來說患者是由選擇醫生的權利的。你可以去找相關的科室協調一下。如果不成,你可向版這個權醫生的上級領導反映。當然,如果這個醫生真的有十萬火急的事情的話,你就諒解一下吧。畢竟醫生都是與救人的事情打交道的。
7. 實習醫生觀摩病人的手術是不是侵權
暈倒,這是正常的,也屬於教學的一部分,那個二甲上的醫院沒有實習生啊?有的還可回以當助手呢,要看答什麼手術,這是合法的。因為如果不給實習醫生機會學習,以後的醫生你還敢去看嗎?這對未來醫生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如果病人不同意也可以要求醫生說不讓實習的上台,事實上我還沒聽過有這樣的病人。但是你所說的隱私權是什麼意思,同樣是醫生,為什麼實習醫生就侵犯了,而醫生就不會呢?我想是你心理作用吧。其實實習醫生已經是准醫生了,他們上手術台也不是叫觀摩了,就像你去一個工廠實習只去看?那還學什麼?觀摩的不叫實習叫見習,明白沒?實習醫生也要幹活的,他們是住院醫生的幫手,這跟見習醫生是不同的。看來你的觀念還是比較保守,希望你不是年輕人。
8. 撞傷人手術要花兩萬,交強險下墊付1萬,剩下部分該怎麼辦
墊付以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理賠。
例如,手術費2萬,陪護等合計內5萬,一共容七萬。
理賠的時候先從交強險按有責理賠1萬元(如機動車無責,只賠1000元)。剩餘部分6萬元,按比例從三者險理賠。
假定車方全責,則六萬元百分百全賠(買了不計免賠);
假定車方主責,則六萬元的70-80%由三者險賠,也就是4.2-4.8萬元;
假定車方同責,則六萬元的50-60%由三者險賠,也就是3.7-3.6萬元;
假定車方次責,則六萬元的30-40%有三者險賠,也就是1.8-2.4萬元;
假定車方無責,交強險賠1000,三者險最多賠剩餘部分10%,也就是0-6900元。
至於墊付,對方通情達理可以適當墊付,但是一定要留下憑據(例如對方寫個收條或證明條),到理賠的時候要求保險公司兌除。
以上回答供參考。
9. 有什麼法律相關規定,不小心摔倒導致別人摔倒受傷,導致骨折
這屬於無過錯侵權責任,雖然對方無故意,但是侵犯了你的身體健康權,需要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還有交通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