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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合作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3 12:49:31

A. 合資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____與____先生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後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後,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准。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B. 企業與個人合資合作協議書

你參考一下,其中的內容還要根據你來改變:

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依法在××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3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夥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
經營范圍:(1)為各類工程項目提供全過程或分階段的咨詢,包括管理提供咨詢,政策咨詢或專題咨詢;(2)為客戶提供投資選擇,市場調查,概預算審查和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經營方式:
以客觀的態度,了解狀況,判別病情,探求病理,促使其生理回復、促進活力,並提出各種可行的改善建議。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夥人名稱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額為人民幣450000元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出資者名稱 數額 合夥人方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合夥人各自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 ××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夥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 (四)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六)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夥人分別為可以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
《合夥企業法》: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本協議生效,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夥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夥人簽名、蓋章,並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6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字):徐潔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柯怡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金佳麗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周燕娜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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