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糾紛
嚴格來講是不可來以的,但部源分法院會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審核轉讓方的股東資格問題。
股東資格確權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性質上不屬於同一類法律關系,不應該合並訴訟。法院在審理股權轉讓糾紛過程中,如果受讓方提出轉讓方並非真實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少部分法院會審核轉讓方是否具備股東資格。
按照正常審理程序,股東資格確認是股權轉讓的前提,如果在股權轉讓糾紛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轉讓方股東資格爭議,法院可終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也可不中止。
『貳』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作為公司企業股東發生糾紛時如何認定股東資格
1、冒用已經死亡或者虛構的不存在的人作為股東出資並登記的,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的專股東資格屬;2、冒用或者盜用他人(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並進行公司設立登記的,不應認定被冒用、被盜用人為公司股東,被冒用、被盜用人對內對外均不承擔責任,因為被冒用、被盜用人對公司設立、出資等並不知情,沒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股東的本質特徵;實際出資人應為公司股東。3、如果是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則屬於掛名股東的情況,因為被借用人是明知的,只不過沒有實際出資而已。被借用人是否為公司股東,要區分對內對外兩種情況。
『叄』 如果我要起訴一個人該去那裡告他
如果是他對你侵權,則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如果是買賣合同糾紛由結果所在地管轄,如果單純的民事官司,則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應該起訴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
『肆』 股權轉讓糾紛中存在哪些疑難問題
您好,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1、在股權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記備案的修改後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審核該公司章程是否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變更,如經過同意變更,則在公司內部產生效力,不產生對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權能否轉為債權?能否由控股股東和某股東簽訂退股,即轉為借款關系,將股權關系轉為債權?
析:不能,如未經減資或內部股東會決議,通知債權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將股權轉為債權關系,將導致股東可以隨便退股,不利於公司內外部的穩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況下,公司設立時即取得股權與公司成立後通過增資擴股取得的股權,工商登記備案對章程效力的影響?
析:前者具備發起人出資、章程、股東名冊,到工商登記備案後取得股東資格,此時工商登記備案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生效條件,不備案,章程無效。
後者涉及出資是否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條件?出資是實質條件,目前分實繳出資、認繳出資。主流觀點以形式要件為主。形式要件即股東會決議、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證明其是股東即可。此時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未登記備案的,對內有效,不能否認章程中記載的股東的資格,登記備案僅是對抗效力。
4、繼受取得股權中,有償股權轉讓時,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權,即何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析:目前有意思主義、形式主義的不同觀點。主流觀點為形式主義,即登記生效主義,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權變動,需記載於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備案,或者提供變更的章程、存在股東會決議、以股東身份參與股東會等佐證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5、特別提示
①公司負有向受讓人變更工商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義務。
②轉讓人負有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事宜的義務。
③如發生糾紛,受讓人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如轉讓人未完全履行轉讓合同,則可以公司和轉讓人為被告,而僅以轉讓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可能訴訟主體存在問題。
④關於公司內部事務上,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股東名冊為准;外部事宜,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應以公示公信原則,以工商登記為准。
二、瑕疵股權轉讓
1、瑕疵出資是否認可其股東資格?瑕疵股權能否轉讓?
析:以形式主義認可其股東資格。此時轉讓瑕疵股權屬於有權處分,即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權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是否應承擔股東義務?
析:主要存在有效、無效、可撤銷學說,主流觀點是先分析受讓人的主觀狀態,後確認有效或可撤銷。如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自甘冒險,則該股權轉讓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受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受讓人被欺詐或從常理認為其不可能知道的,則屬於可撤銷合同。
3、瑕疵股權轉讓後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①對公司,應補足出資。因出資是股東法定義務,故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未及時補足,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如公司大股東擁有2/3以上表決權,則因其屬於利害關系人,應不參與該股東會決議(實踐中能否實現,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可對瑕疵出讓股東權利進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東會決議,限制其股權收益權、清算解散時剩餘財產分配權、新增股份時限制其優先認購的權利等。
②對其他股東而言,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③對受讓人,應承擔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④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瑕疵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瑕疵股權轉讓後受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如受讓人為善意的,不知或不應知道受讓股權有瑕疵的,受讓人不承擔責任。如受讓人知道有瑕疵還受讓的,則其應和瑕疵股權的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5、能否對瑕疵股權受讓人的股權設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財產有限分配等權利)?
析:依據後手取得的權利不能大於前手的理論基礎,可以追及至受讓人,但受讓人可不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名實不符時的股權轉讓糾紛
1、特別提示
①隱名和顯名股東的關系,可參考信託關系,依據信託原理來處理。
②顯名股東根據外觀條件,推定為股東。
③顯名股東取得了名義上的股權,但其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其股權處分權。
④隱名股東不享有顯名股東的法律地位,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或實際投資人,可享有股份所帶來的權益(收益權等)。
2、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如何處理?
析:欲顯名,需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顯名。如其他股東事先不知道其隱名股東身份,事後也不同意顯名的,則隱名股東顯名不成。可依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解決。
3、實際出資的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
析:因實際出資人不顯示為公司股東,從外觀形式上不享有股權,不能使受讓人取得股權,公司可以股東名冊的記載或工商登記信息對抗該股權轉讓。
4、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是否為有權處分?
析:根據股權的外觀條件,應為有權處分。但法律規定,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顯名股東如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股權的,可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權,取決於受讓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伍』 怎樣辦琴行的營業執照
辦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資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5)股東資格糾紛擴展閱讀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參考資料
網路-營業執照
『陸』 我是掛名股東,公司出現債務糾紛我有問題么
不需要。
公司債務一般和股東無關,除非股東未按照公司法解釋二承擔清算等法定義務時,股東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後來轉讓了,就按照轉讓方與受讓方的約定,你是否需要對之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未約定,則受讓方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1、認定股東是以實際出資來認定,即實際出資人才是股東。
2、股份證明書可以證明你不是真正的股東,而是股份代持關系。
公司即使破產,也和你沒關系。
(6)股東資格糾紛擴展閱讀:
表現形式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
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
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
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柒』 股權轉讓糾紛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區別
1、股權轉讓糾紛是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因股權轉讓交易發生的糾紛,比如股權交割、股權轉讓款支付等等,以股權轉讓合同為最為基本的法律文件。
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可能是股東的人與公司現有股東、公司之間的糾紛,在於確認原告是否為公司股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看原告有什麼憑據證明其具有股東資格,主要有工商登記資料、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權代持協議、分紅的資料、參與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記錄等等。
『捌』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律師代理按什麼標准收費
這個要面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