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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3 15:02:19

Ⅰ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依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但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的合同。依據《物權法》第137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協議等方式,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採取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將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方式都統稱為「轉讓」,而《物權法》則將「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等並列,單指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Ⅱ 用益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沖突時哪個優先

擔保物權,其次用益物權,最後是所有權。

Ⅲ 用益物權糾紛有沒有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用益物權:以對物的使用並獲取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所以不適用。

而且本身就不是互相有牽連的兩個概念。

Ⅳ 用益物權糾紛

物權確來認糾紛是指就源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Ⅳ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5)用益物權糾紛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Ⅵ 用益物權與地役權之間是什麼聯系起沖突怎麼處理

是不是下面這種沖突情形:
甲享有對乙的土地的地役權,乙將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用益物權回轉讓時,如果沒有告答知受讓方該土地上設有地役權,則甲不得向受讓方主張地役權,只能向乙追究責任。如果受讓 時明確告知了,則仍可主張地役權。

Ⅶ 用益物權糾紛有沒有訴訟時效

用益物權的侵權糾紛一般沒有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二百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Ⅷ 什麼是物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典型案例 物權請求權及

對於用益物抄權比如你借用他人的自行車,那麼你就享有對該自行車的使用權,這就是你的權利。
對於擔保物權比如你向你朋友借1萬元錢,你朋友要求你提供擔保,那麼你說以你的房子來設定抵押,那麼這時你朋友對你房子享有抵押權。

Ⅸ 因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

確認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八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9)用益物權糾紛擴展閱讀

物權的相關明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四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

Ⅹ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相沖突怎麼辦 比如先在國有土地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但之後該土地變為自然資源保護區

用義務權與所有權相沖突怎麼辦?比如先有中國的土地建設了,使用土地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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