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賠償范圍
⑴ 如何判定環境侵權訴訟中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裁判要旨
環境污染給被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既包括財產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直專接損失,也包括屬被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但因環境污染而未能獲得的利益,還包括消除污染、修復環境所需的支出。但無高度蓋然性證據支持的間接損失不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之列。
⑵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多少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財產損害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麼?標準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
財產損害賠償的標准
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的標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侵權責任法》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總而言之,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賠償的范圍一般是以實際損害、實際經濟損失為依據。當然,這里的財產包括有形的財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
⑶ 財產侵權包括哪些內容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