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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合同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0-12-23 15:49:22

① 委託外單位加工材料後對外銷售如何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材料加工合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回,按加工或承答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如果您單位委託外單位加工材料,如材料屬於受託方(即加工單位)提供,則應按以下規定繳納印花稅 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一條規定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委託加工的材料收回後對外銷售時,銷售合同應按「購銷合同」(稅率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② 委託加工企業中的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金額如何計算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2)委託加工合同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③ 委託方提供主料,受託方提供輔料及收取加工費。是不是將輔料及加工費合計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印花稅

是的,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④ 委託加工原材料如何計算印花稅

由委託方提供抄原料或主要材料,受託襲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受託方收取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稅率是萬分之五。如果是受託放提供原材料加工的,如果合同載明原材料和加工費金額的分別按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稅率分別是萬分之三和萬分之五,未分別記載的,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⑤ 加工承攬合同由委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印花稅對誰徵收

當然是雙方了

⑥ 委託加工印花稅

如果簽訂了委託加工合同,則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如果沒有簽訂內委託容加工合同,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⑦ 加工承攬合同,委託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和收取加工費的,印花稅按輔助材料和加工費之

委託方印花稅費計稅基數:1,與受託方結算的加工費及輔料費等全額,加工承攬合同版。2,與原材料供應廠家結權算的材料款,采購合同。受託方印花稅計稅基數:與委託方結算的全額,即等於第1點金額。對於該委託事項,原材料並未參與經營結算,故在本經營業務中不需計算印花稅。

⑧ 加工承攬合同的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專要求完成屬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並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備註:《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已經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⑨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應如何計征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的規定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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